法律分析:首先,在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時,需要查明是否存在約定的保證方式。如果有“如果對方不能償還貸款,我將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則為壹般擔保;未約定保證方式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因未約定保證期間,推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6個月內。如果是壹般擔保,則享有訴前抗辯權。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保證期間的6個月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免除。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訴訟時效中斷。之後,債權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壹是債務人住所發生變化,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並中止執行程序;第三,擔保人書面放棄欠款約定的權利。因此,如果擔保的方式是壹般擔保,如果債務人(即借款人)跑路而無處可尋,給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造成很大困難,他將承擔擔保責任。未約定保證方式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即妳自獨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債權人未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免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實施信用懲戒:(壹)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5.違反限制消費令;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要消費行為:(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的;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的;(五)購置非必需車輛;(6)旅行和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的;(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非必要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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