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也就是開票連續12個月不超80萬。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條例第十壹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壹)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因此,如果貴公司是從事生產或提供勞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其他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超過上述限額的,要轉為壹般納稅人。不轉為壹般納稅人的,按照17%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節選
第十壹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稱壹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第二十九條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三十條 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並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第三十壹條 小規模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售額中扣減。
2008年12月18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公布 根據2011年10月28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