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市區內實際居住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1.夫妻至少壹方在南昌市區有5年以上常住戶口;
2、人均年收入低於1萬元;
3.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
但自有住房屬於下列類別之壹,不能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1,集資建房;2.住房改革;3、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4、單位獎勵贈送住房。
男性年滿30周歲、女性年滿28周歲符合上述條件的單身居民,也可申請購買。
九。申請所需的信息
1,《南昌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表》。
2.收入證明:失業人員提交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享受失業保障的證明;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自由職業者本人提供的收入證明;外地工作人員提供所在單位收入證明。
3.住房情況證明:現有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的,危房戶提供房屋安全機構出具的C、D級危房鑒定證明,無房戶提供相關說明。
4.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5.結婚證。
申請人為烈士家屬或勞動模範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營戶還應提供所得稅完稅證明。
X.資格審查程序
(壹)申請人(家庭)到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領取《南昌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表》。
(二)申請人如實填寫表格後,連同證明材料報家庭成員工作所在工作單位核實。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認真組織對填寫的內容進行評議,評議人員應包括單位領導和同事,並公示5天。無異議的,予以蓋章認證;然後上報居住地居委會,居委會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鑒定和入戶調查。鑒定人包括居委會幹部和社區鄰居,符合條件且公示5天無異議的,予以蓋章證明。
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向居住地居委會申報,居委會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鑒定和入戶調查。符合要求的,公示7天無異議後蓋章證明。
入戶調查應當有2人以上,並簽署調查意見,以示負責。
居委會對公示期間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核實。
居委會將調查核實後無投訴或投訴不實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上報街道辦事處。
(3)街道辦在7個工作日內對居委會、單位公示情況進行核實,對申請人的申請條件、證件、評價材料進行調查,同時對工商登記、納稅情況進行調查,對收入超線者(重點是無工作單位者)進行核查,並召開領導班子會議進行集體評議、審核。符合條件的,經五天公示無異議後,簽署審核意見,報區房管局。
街道辦事處對公示期內的投訴和舉報進行調查核實。組織人員在南昌住房保障管理系統軟件中錄入已審批家庭相關信息和住房信息。
(四)區房管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上報資料進行審核,並匯總後報市保障性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保障性住房辦)審批。
(5)市經社辦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房屋權屬登記網上查詢進行審核,對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在報紙和網上公示7天,在《南昌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同意意見無異議後,報市政府審批。
市經濟適用住房辦公室對公示期內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核實。
(六)申請人經市政府批準,由市經濟適用住房辦公室出具證明,可在壹年內參加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搖號排序,壹年後須重新申請。
XI。相關規定
(壹)符合條件的家庭每戶限購1套保障性住房。
(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用於經營。
(三)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違規取得認購資格的個人,由市房管部門依法取消其認購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購買,並提請其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處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房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有關單位有義務在規定時間內對申請人申報的收入和住房情況進行調查、審核、核實和證明,參與調查、核實過程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有義務予以協助和配合。
十二、本方案由南昌市保障性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