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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9月25號找中介公司幫忙在建行辦的按揭貸款12萬,聽...

壹、我是9月25號找中介公司幫忙在建行辦的按揭貸款12萬,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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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安銀行的信貸客戶經理如何?

平安銀行做信貸的,初期去的時候找客戶是很累的,最主要的是堅力的,業務多妳賺的也得,否則白搭。和銷售有點像,不是那麽清閑的。

三、平安銀行信貸經理造陰陽合同違規放貸7000萬

姚傑,1982年生人,原平安銀行溫州龍灣支行的信貸客戶經理,2014年8月14日因被指控違法發放貸款罪被逮捕。

記者獲得的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2014)溫龍刑初字第719號的刑事判決書顯示,2015年5月,龍灣區人民判決姚傑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姚傑6年,並處罰金5萬元。

但此案尚在上訴階段。

事情的起因是2012年姚傑經手發放的壹筆貸款。

問題的關鍵在於,該貸款衍生出來的兩份金額不壹的擔保合同,平安銀行存檔的擔保合同金額是4600萬,而為貸款提供擔保的溫州三杉光學有限公司則稱該合同系姚傑偽造,三杉公司留存的擔保合同金額只有2600萬。

民營經濟發達的溫州,前些年屬銀行業不良高發的重災區,各大商業銀行的溫州地區負責人也已更換了壹大撥。在實體經濟疲軟和銀行不良貸款率高企的大環境下,政府、銀行、企業三方博弈不斷升級,在此大背景下姚傑案無疑對於各方都具有典型的樣本意義。

“陰陽”擔保合同

2011年秋季,溫州部分企業資金鏈緊張乃至斷裂,爆發了局部的金融風波。

相關司法材料顯示,此案的風波起於2012年2月,溫州市錦泰光學有限公司(現為溫州錦泰集團有限公司)向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申請貸款,溫州三杉光學有限公司為溫州錦泰集團的借款提供信用擔保。

此後,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分別於2012年3月、5月、6月和8月向錦泰合計發放了***7000萬元貸款,姚傑為經辦的信貸客戶經理,至案發,該貸款至今未能收回。

溫州龍灣區人民檢察院書指控:2012年2月初,平安銀行(原為深圳發展銀行)溫州龍灣區支行信貸客戶經理姚傑在辦理溫州市錦泰光學貸款業務中需要錦泰提供擔保,而錦泰除了提供房產擔保之外,溫州三杉公司也同意為錦泰保證擔保2600萬元。

書指控,姚傑在2012年2月6日向三杉公司確認擔保金額為2600萬元後,又以需要空白合同備用為由索取了蓋有三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和股東大會決議。

書指控而後,姚傑未經擔保人三杉公司同意,擅自將擔保金額2600萬元篡改為4600萬元,並將篡改後的擔保金額4600萬填進空白的擔保合同和股東大會決議。然後手寫了壹份擔保金額2600萬元的擔保合同加上最後壹頁蓋有三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拼湊成為壹份擔保合同傳真給三杉公司。

此外,溫州龍灣區人民檢察院書還指控,姚傑未能在撰寫貸款調查報告過程中審慎審查信貸資料,沒有審核出貸款企業錦泰的訴訟情況,以及錦泰法人董某提供的抵押物房產已經在2012年4月被凍結。

針對這壹關鍵情節,姚傑辯解稱,與三杉公司約定的擔保金額為4600萬,其沒有簽訂空白合同,沒有篡改合同。而且,他當時也通過“浙江網”查詢過,並沒有查詢到錦泰公司的訴訟。根據銀行的相關規定,他僅對貿易合同進行審核,無需實際查看貨物;董某的房產並非是抵押物,無需核實;此外,姚傑還否認了偽造三杉公司的蓋章和簽名的指控。綜上,他不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犯罪VS違規

姚傑壹審的辯護人項建挺提出,公訴機關關於姚傑拼湊了2600萬的保證合同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合同系傳真件,出處無其他證據證明。存在三杉光學有限公司為免除擔保責任而自編自導的可能性。目前的證據無法證明傳真件2600萬元保證合同系姚傑書寫,無法證明該件系姚傑傳真或者姚傑讓他人傳真,無法證明傳真的即為本案的2600萬元保證合同。

項建挺還提出,姚傑承認在2012年2月曾書寫錯誤的2600萬元擔保合同,隨手放在壹旁未使用、蓋章,傳真件2600萬元的合同版本為2012年5月14日使用,故該傳真件不是姚傑書寫。姚傑在錄音中承認其讓銀行其它工作人員傳真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系三杉光學公司故意設置陷阱誘導,以及姚傑擔心三杉光學員工受責而主動承責所致。

項建挺提出,書證4600萬元保證合同是真實有效的合同,2600萬元保證合同系偽造,從三杉光學提供的第二次聲明書,可以證明其已經明知擔保為4600萬元仍出具聲明書願意為錦泰公司擔保,說明對擔保金額4600萬元無異議。

此外,有無涉及訴訟,銀行方面的做法是向人民網、銀行征信系統調查,而沒有到直接調查,是因為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企業完全可能在其它被,信息不齊。

而關於貸款是否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姚傑采取了現場和非現場方式進行了盡職調查,付款也是直接付給合同相對方,故項建挺提出姚傑已經盡了盡職和審慎的調查職責。

同時,姚傑壹審的辯護人盛少林也提出,刑法中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必須是違反國家規定,而《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和《貸款通則》都不屬於國家規定,公訴機關存在適用法律錯誤。

對此,龍灣區人民認為,《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52條規定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它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和《貸款通則》則屬於《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52條規定的“其它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

值得註意的是,根據三杉公司法人呂某的證言,三杉公司在2012年8月初就已經得知其擔保金額為4600萬元,但是考慮到銀行處於強勢,而企業處於弱勢壹方,報案壓力大。並且姚傑表示董某已經有房產抵押承諾給銀行,並會很快將擔保金額恢復回2600萬元,所以當時沒有選擇報案。

壹直到2012年11月份,三杉發現前述房產已經早在2012年9月份被董某轉讓給他人,故認為姚傑涉嫌與董某串通篡改擔保金額,才來公安機關報案。

而對姚傑不利的證據還包括,公安機關從三杉公司處接收的談話錄音顯示,談話過程中姚傑承認三杉公司收到的2600萬元擔保合同傳真件系姚傑叫他人傳真的,出現2600萬元和4600萬元兩個擔保合同的責任在姚傑等。該錄音經鑒定是姚傑本人所說,也未發現被剪輯。

最後認定,姚傑利用客戶信任,簽訂空白擔保合同,篡改雙方口頭約定的擔保金額;又違反國家規定,在授信、貸款調查中嚴重不負責任,未審慎調查貸款的相關資料,發放貸款70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造成該貸款至今未收回,其行為已經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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