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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商業銀行信貸風險成因分析

商業銀行自身的原因

銀行間惡性競爭。伴隨世界經濟壹體化趨勢的加強和入世後金融準入的逐步兌現,外資銀行將大批湧入,銀行競爭強度日益加大。各銀行為了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大搞儲蓄大戰,為爭奪客戶、搶占市場不擇手段,銀行在面臨吸存工作的“量”與放貸的“質”間的矛盾時,很難正確地處理二者間的關系並把握好“度”,這就給了企業可乘之機,多頭開戶、多頭貸款、短貸長用現象屢禁不止,在人民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不完善的情況下,銀行無法了解貸款企業的真實風險狀況,致使監管失控,金融秩序混亂。這種惡性競爭循環的後果就導致許多貸款成為不良,信貸風險大增。

行政幹預多。實證研究表明,地方政府幹預這壹歷史遺留問題是信貸風險產生的最主要原因之壹。20世紀80年代以來,銀行信貸資金財政化、資本化現象頻頻出現,商業銀行成了企業投資經營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實際承擔者。我國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按行政區劃設置,各級銀行都受制於當地政府,這就為政府行政幹預提供了可能。行政幹預利益與幹預損失間的不對稱助長了幹預之風,這種特定體制下行政幹預的再生產機制導致銀行貸款自主權難以落實,成為供給財政資金的口袋和企業經營風險轉嫁的犧牲品。有的地方政府則將地方經濟發展速度的快慢完全寄托於銀行貸款數量的多寡。為提高任職政績,地方官員會千方百計令銀行放貸。貸款壹經發放,銀行就猶如掉進了無底洞,因為這些項目往往由地方財政支出,而地方財政每年都在透支,拆東墻補西墻,常常只能勉強支付利息,銀行出於終止貸款會得不償失的考慮,只能給企業展期或要求企業資產重組。地方幹預導致銀行貸出了不少不合規的款項,加大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信貸管理機制不健全,信貸操作不規範。國有商業銀行現代企業制度尚未真正建立,仍存在責權利不明晰的問題。雖然各行信貸管理上都強調“三查”,但往往重貸輕管,由於貸前調查不細致、貸中執行不到位、貸後監督不得力而最終流於形式。比如由於我國商業銀行缺乏企業信息資料數據庫,加之我國處於經濟轉軌期,經濟結構、法律制度等變動很大,歷史數據年度過短,不具強可比性,不僅給風險計量增添了難度,同時也不利於信貸員的貸前調查;很多貸款在批復時要求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根據工程進度發放貸款,而基層行執行時卻往往置之不顧,在相關手續尚未辦妥的情況下就將貸款壹次性發放出去;此外,信貸管理的基礎工作也沒有做到位,貸款檔案嚴重短缺,不僅使銀行的資產保全工作喪失了時機,同時也給銀行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設置了障礙。

貸款資金趨向長期化。由下表可見,近年來我國銀行短期貸款逐年減少,而中長期貸款占比則逐年增加。這將導致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降低,信貸資金周轉速度減慢,同時,貸款資金集中化也使得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更加突出,對經濟平衡發展帶來負面效應。雖然長期貸款可暫緩風險的到來,但卻增加了潛在風險。加之我國信用環境不完善,企業信用評級的波動概率很高,貸款期限過長,無疑將會增大銀行的信貸風險,壹旦累積的信貸風險暴露出來,勢必會造成嚴重的信貸損失,對銀行的長遠發展是極為不利的。

銀行內控機制存在問題。首先,銀行管理者貸款決策過程缺乏制約,行政化色彩濃厚,“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其次,銀行內部控制還存在空白點,比如很多銀行都擁有額度較大的抵債資產,但還未制定抵債資產管理制度等;此外,銀行多層次的組織架構導致銀行市場反應遲鈍,影響了全行統壹的風險控制和風險-收益的匹配,導致經營效益低下,不良資產大增。

信貸員綜合素質不高。在我國商業銀行中,信貸員對貸款的發放享有表決權,但由於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使得信貸員工作的風險與回報難以平衡,致使這壹職位流動率頗高,很多高學歷的畢業生不願從事這壹工作,間接造成信貸人員素質低下,尤其是懂經濟、計量、管理的復合型人才嚴重匱乏,抵押物估價過高、決策失誤以及以貸謀私等現象時有發生,造成信貸損失。

借款企業的原因

企業體制不健全是銀行信貸風險產生的主要根源。產權制度不完善、利益約束機制不對稱,使得銀行在信貸活動中處於被動狀態,信貸配給、投資饑渴癥、企業行為短期化等問題接踵而至。轉軌時期,大批企業虧損甚至倒閉,很多銀行貸款化為虛有。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為支持國家保持社會穩定的政策,往往還得發放大量政策性貸款,諸多風險因素降低了銀行信貸風險的可控性。

在體制轉軌期,伴隨國家產業結構調整,不少瀕臨危機、無力還貸的企業借改制之機,逃廢銀行債務,懸空銀行債權。即使有的企業具有還貸能力,但主觀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諸如虛報利潤額、非法轉移資金、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等也層出不窮,給銀行信貸資金造成巨大損失,加大了銀行的信貸風險。對於申請正常破產的企業,銀行的第壹索賠權得不到應有保護的情況也十分常見。目前我國貸款違約案件普遍存在調查取證難、結案審判難、強制執行難的三“難”問題,加上訴訟費用高昂,令有些銀行不願訴諸法律,從而大大降低了法律效力,使得失信行為的法律解決機制大大弱化。

企業為獲取貸款,不擇手段,導致了尋租行為的出現,這些年呈現出愈演愈烈之勢。壹些銀行高級官員被拉下水,成為設租的源頭,為壹些不合條件的貸款開路,而這些貸款十有八九成為不良貸款,這種現象不僅對銀行信貸業務的規範化設置了障礙,而且動搖了社會的信用基礎,極大地損害了國家的形象,降低了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

外部環境的原因

社會信用環境缺失。據鄭州市企調隊對該市107家企業調查,發現企業信用缺乏已成為制約社會經濟發展的最大障礙。107家企業參加資信評估的占53.3%,其中沒有達到A級的企業占51.5%,AAA級企業只占18.7%。還有近1/2的企業資信觀念淡薄,不願接受評估。銀行業是由信用支撐的行業,社會誠信體系不單是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生命線,而且是整個金融體系的基本保障。然而由於我國當前經濟正處於轉軌時期,產權制度改革尚在進行之中,加上法制不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沒有建立,社會上坑蒙拐騙、欠債不還、金融欺詐的失信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信用缺失者的行為得不到處罰,就會使恪守信用者產生信用缺失“有利、有理”的認識,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調整。銀行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不敢輕易發放貸款,“惜貸”現象壹度盛行,同時也導致信貸風險呈現集中化趨勢。若任由這種狀況持續下去,最終整個經濟領域的公信力將會喪失,信用缺失將成為壹種普遍現象,成為危害社會經濟發展的壁壘,給銀行帶來的只會是信貸風險的劇增。

法制不健全。雖然目前我國已陸續出臺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破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但仍有壹系列與信貸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信托法》、《政策性銀行法》、《社會保障法》等尚未出臺,而且出臺的這些法律本身內容過於簡單,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甚至與國家政策相悖,致使銀行在債權保全工作上障礙重重。根據世界銀行的壹份調查,我國國有企業的破產過程對債權人保護不夠,債權銀行壹般只能回收其3%-15%的債權。1998年全國法院受理的經濟糾紛和債權債務民事糾紛案件為289萬件,約占法院全部受理案件的5%,其中,判決未執行的案件數量達53萬件,1999年1-5月份,又激增至85萬件,未執行的標的數量達2534億元。“起訴不受理,受理不開庭,開庭不宣判,宣判不執行,執行不見效”這句順口溜反映的就是這種情況。由於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債權債務糾紛問題,常常會“賠了夫人又折兵”,故銀行壹般不願采用這種途徑。如此壹來,不但加大了銀行潛在的信貸風險,更加劇了社會信用狀況的進壹步惡化。

金融市場發育遲緩且不規範,使得信貸風險的產生成為必然。壹方面,企業融資渠道狹窄,在直接融資有限的情況下,只好轉向銀行貸款;另壹方面,居民投資無門,大量資金以存款儲蓄形式湧入銀行。對借款人的軟債權和對存款人的硬債務,使得銀行成為信貸風險的聚集地,在當前我國信貸衍生工具較為匱乏的條件下,銀行只好被動地接受風險。另外,利率自由化進程的加快也可能會使商業銀行資產質量進壹步下降。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質量低、不良貸款比率高問題十分突出。在利率放開以後,銀行間競爭將趨向白熱化,為吸引資金流入,商業銀行將不得不提高存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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