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債務人無力償還有兩種不同的情況:壹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果是這種情況,可以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壹種是永久無力償還。永久無法清償的,只能以債務人個人現有財產清償。
1.民間借貸是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壹旦形成即受法律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的契約行為。借款人與被借款人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金額、借貸對象、借貸期限,取決於借款人與被借款人之間的書面或口頭約定。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法律允許和保護的。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的實際支付。借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了約定借款標的、金額、還款期限等內容和含義外,還需要貸款人向借款人交付金錢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關系才能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出借人擁有或者支配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有償與否由雙方約定。貸款人只有在事先以書面或口頭協議約定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借款人在償還本金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征民間借貸不僅是壹種法律現象,也是壹種經濟法律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