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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騙接受了分期付款,現在我不想還了。會發生什麽?

如果對方有詐騙違法行為,可以報警處理。

不還分期付款的後果如下:

壹、違約金的支付

我已經申請了分期貸款。如果我不還,需要支付壹定的違約金。

第二,收藏

超過3個月不還,只需要支付滯納金和利息。超過3個月不還,就會被催收,會給妳打電話發短信,直到妳還款。

第三,影響個人信用

前期會收集。不征集的,直接上報人民銀行,列入個人征信系統黑名單,接收征信。以後辦卡或者貸款都會受到很大阻礙。

第四,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長期不還,會采取法律手段來償還。像壹些惡意逾期的人,會通過法律程序逼妳還款。

五、影響個人名譽

會上信用信息黑名單,影響個人聲譽和社會公信力。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於2015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的規定》,該規定第***11條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從事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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