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別生難見,生離死會逢。——《悼亡》
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對於我國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它造成了大量的人員傷亡,也同時帶給了我國巨大的經濟損失,而這個地區的人們面臨著家破人亡,居無安所的各種痛苦和困難。根據相關的統計,當年的汶川大地震,直接造成了69000人死亡,還有17000多人下落不明。《詠懷八十二首 》中說過:“人生若塵露”,每個人的生命都是短暫的,尤其是在天災人禍面前。而且這次地震對於中國的經濟損失,據估算達到了八千億。
八千億的經濟損失雖然看起來格外顯眼,可是錢財乃身外之物,憑借著我國的努力,這些經濟損失終究是會被填平的。可那些逝去的生命卻永遠無法挽救回來,它成為了人們心口上最沈痛的傷疤和無法彌補的遺憾。但除此以外,我國面臨的另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是,在汶川地震之後,這接近8萬的遇難者的銀行存款,以及他們生前的貸款,又該如何處置?我國後來又是如何處理的呢?
處理這個問題,首先我們便要明確,對於銀行而言,客戶向銀行存款,其實相當於是借錢給銀行,這壹筆錢相當於銀行欠給存款人的債務。而銀行便需要付壹定的利息,相當於給借款人額外的報酬。雖然這筆錢相當於是銀行借存款者的,但存款人可以隨時支配自己的存款,相當於這些錢是永遠屬於存款者的,存款者只要還活著,這筆錢就永遠都屬於存款者。可如今國家面臨的問題便是,存款者因天災橫禍去世,這筆錢該怎麽處理,又該何去何從呢?
存款者去世後,按照法律規定,其遺產應轉給逝者的繼承人。可若是此人沒有繼承人,是個孤身壹人生活的人,那又該如何處理呢?我國《繼承法》規定了,存款人沒有繼承者時,存款將保留於銀行,作為債務繼續供銀行使用。也就是說,銀行雖然可以繼續使用這筆存款,但這筆錢並不屬於銀行。並且銀行在使用這筆錢時,必須依法維護死者的權益,不得占為己有。
汶川大地震的發生埋葬了很多人,這些人的財產都被轉移給了繼承者,但是需要繼承者去走壹定的程序領取,防止壹些人冒領,造成不必要的財產損失。繼承者想要繼承遺產,其財產所有者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相應程序,宣布其死亡,否則繼承者無法繼承。同時,繼承者需要帶著相關的材料證明,前往銀行辦理壹定的手續。如果財產所有者沒有合法的繼承人,可以繼承這筆財產,這筆財產將會被充入國庫,國家將會把這些錢用於對災區的建設和扶持。
而對於地震中的失蹤人口,他們的存款也有相對應的法律規定。對於他們的財產,銀行可以繼續保留,但其財產不能被繼承。但是為了將資金最大程度地利用起來,國家規定了壹定的期限。在規定期限內,失蹤人口被找回,這筆錢依然歸失蹤者所有。但如果超過規定期限,該失蹤者並未尋回,這筆錢最終還是會上交國家,被用於民生建設等方面。
而汶川地震中死去的不僅僅只有存款者,還有壹些身負貸款的人們。他們因為地震而去世,這些貸款又會怎麽處置呢?按照規定來說,貸款人若在自然災害中喪生,這些貸款將找不到真正的債務人,銀行便只能將該債務取消,債務人的債務將被抹去。即使債務人擁有繼承者,繼承人也不用歸還貸款。畢竟在自然災害下,他們已經失去了親人,失去了家園。壹無所有的他們如果再背負上貸款,恐怕會喪失生的希望吧!
參考資料:
《詠懷八十二首》
《繼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