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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提單與提貨單的船名航次不壹致?

擔保法中的提單不是指提貨單,而是指海商法中的提單,其法律性質與提貨單有很大的差異。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效力(等於誰持有提單就等於誰是貨物的所有權人,而收貨單則不然),是運輸合同的證明。而收貨單本身就是合同,其也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效力。提貨單不能用於質押貸款,因為提貨單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效力,也就是說妳持有了提貨單,不等於妳就對提貨單下的貨物享有所有權,也不等於妳非要憑提貨單才能提到貨物。在妳提貨時,提貨單的簽發人只核對收貨人的真是身份,只要妳是提貨單上記載的合法的收貨人,即使妳不持有提貨單,也必須無條件放貨。關鍵是提貨單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效力,因此,提貨單不允許用來轉讓、質押,這壹點不同與提單。如果銀行接收了提貨單質押貸款,可能銀行會發現,當債務人不按約還款而行使質押權時,貨物早被人提走。如果銀行持有的是提單,壹般就不會出現如此情況,否則,無單(提單)放貨者應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樓下是從那個網站上復制過來的,對於壹個不知道提單是什麽的人來說,用的著長篇大論嗎? 妳只需要用通俗的語言告訴他提單是什麽即可。 提貨單是提單之壹. 所謂提貨單,是指賣方出具給買方的用於其向賣方或賣方指定的貨物保管人提貨的單據。提貨單、提單,因同屬於以壹定格式和項目,證明某種法律事實的法律文件,因而,二者之間存在很多相似之處。提貨單不同於提單。首先,提貨單所記載的權利與提單完全不同。提單是在貨物交付承運人、賣方已經喪失對貨物占有的情況下由承運人或船長簽發的單據。依國際貿易法律及慣例,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後,其所有權即發生轉移,因此提單代表的是在途貨物的所有權,持有提單即意味著擁有承運人手中之貨物的所有權。而提貨單所記載的貨物,仍然存放在賣方倉庫,貨物所有權仍屬賣方,因此提貨單與提單有著本質的不同。?0?2 ?0?2其次,提單須基於法律規定,即采法定主義。由於提單可以在市場上自由流通轉讓且不須通知相關貨物占有人或債權人,因而具有較大風險性,所以法律對其形式有特別的規定,單據的制作、簽發、交付、背書、承兌、提示、發貨、付款等行為均須依法律嚴格規定為之。對於提貨單法律則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全憑當事人任意約定和制作,因此,它不具有提單的功能。?0?2 ?0?2第三,提單與其所記載的權利不可分離,壹旦提單丟失或滅失,必須通過法律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才能除權,否則不得再重新獲得單據上記載的權利。而提貨單則不同,提貨單即使被丟失、篡改,只要權利人能夠提供其他相關證據(特別是合同)證明其享有權利,仍然能夠實現其權利。?0?2 ?0?2第四,提單具有可轉讓性,而提貨單則不具有這種特性。由於提單與權利緊密結合,不可分離,單據即視為權利,因此轉讓單據即視為轉讓權利。依我國《海商法》規定,提示提單可背書轉讓,不記名提單可交付轉讓;這種轉讓無須通知相關義務人。而提貨單僅僅是證明合同關系與債權存在的證據之壹,它與其記載的權利並不是密不可分的。合同債權的轉讓即使不通過提貨單的轉讓也可進行。而普通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提貨單不能象提單那樣方便地轉讓。?0?2 ?0?2最後,提單具有不可抗辯性。提單在依法轉讓後,相關義務人不享有對單據善意持有人的抗辯權,貨物占有人在見到合法律規定的提單時必須無條件將貨物交付提單持有人。而提貨單則不具有以上特性。提貨單是普通債權憑證,提貨單的轉讓體現的是普通債權的轉讓。由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各種各樣的瑕疵,為均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我國《合同法》賦予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壹定的抗辯權,而當債權轉讓時,債務人對於出讓人享有的抗辯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因此提貨單不具有提單所特有的不可抗辯性。?0?2?0?2 ?0?2 ?0?2提單是貨物的物權證書,也就是貨物所有權的支配文件,所以提單有轉讓、信貸、抵押或據以索賠和提貨等用途。?0?2 提單是作為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處理運輸中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雖然壹般它不是由雙方***同簽字的壹項契約,但就構成契約的主要項目如船名、開航日期、航線、靠港以及其它有關貨運項目,是眾所周知的;又運價和運輸條件,承運人也是事先規定的。因此在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向承運人定艙的時候就被認為契約即告成立,所以雖然條款內容是由承運人單方擬定。 ?0?2海商法中說的提單與日常生活中的提單不是壹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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