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體要件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為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這意味著,只有那些在金融機構(如銀行、信用社等)從事貸款發放工作的員工,才可能構成此罪。其他非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或者未參與貸款發放工作的人員,即使存在其他違法行為,也不構成此罪。
二、行為要件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行為要件包括兩個方面:壹是違反國家規定,二是違法發放貸款。違反國家規定,指的是在貸款發放過程中,違反了國家關於貸款發放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違法發放貸款,則是指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明知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仍然發放貸款,或者采取欺騙手段發放貸款。
三、數額或損失要件
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還需要滿足數額或損失的要求。具體來說,要麽是違法發放貸款的數額巨大,要麽是造成重大損失。這裏的“數額巨大”和“重大損失”的具體標準,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確定。
四、主觀要件
違法發放貸款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仍然故意為之。過失行為,如因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導致的違法發放貸款,不構成此罪。
綜上所述: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要件、行為要件、數額或損失要件以及主觀要件。只有同時滿足這些要件,才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從事貸款發放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確保貸款發放的合規性和安全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八十六條規定: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