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必須簽訂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協議壹旦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反悔。也就是說,如果離婚結束,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生效。但因為離婚是為了買房,壹般約定房子歸壹方所有,可能導致離婚後另壹方拒絕復婚,妳就失去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財產可能遭受巨大損失。
所以,如果非要選擇離婚買房,最好雙方單獨簽訂協議,證明離婚只是為了再買壹套房子。同時,雙方壹致認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意見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以後雙方對房屋產權有爭議,需要另行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和臺灣省居民申請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華僑申請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
(2)由居住國的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第十四條離婚男女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本條例關於婚姻登記的規定,適用於再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