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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貸款的會計處理是怎樣的呢

在之前,企業可以通過設立“委托貸款”壹級科目,下設“本金”、“利息”、“減值準備”三個明細科目對委托貸款進行核算,但是在2007年實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取消了“委托貸款”會計科目,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並未單獨說明公司委托貸款的賬務處理,但《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規定,企業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1303 貸款”科目改為“1303 委托貸款”科目 。這說明,企業的委托貸款應設置科目單獨進行核算,而非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委托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計入投資收益,壹般情況下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這是因為委托貸款在新會計準則下不再被定義為壹項“投資”,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報為“投資收益”,從另壹方面講,委托貸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對於“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定義和確認條件,因此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範範圍,鑒於委托貸款對於多數壹般非金融企業而言並非主營業務,因此委托貸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潤表上應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列報;相應地,按稅法規定計繳的營業稅及附加在利潤表上列報於“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中。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A公司於2007年1月1日,委托銀行發放貸款500萬元,在發放委托貸款的時候支付銀行手續費18萬元。銀行將這筆500萬的資金貸給B企業並按季進行結息,委托貸款的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6%。

那麽A公司的帳務處理如下:

1.匯出存款並支付相關的手續費

借:委托貸款 5,000,000

財務費用------手續費180,000

貸:銀行存款5,180,000

2.每月月末企業計提利息

借:應收利息25,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25,000

3.銀行每季度末向B企業收回貸款利息(5,000,000×6%÷4=75,000),並按照《營業稅》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75,000×5%=3,750)。銀行同時還要向A公司支付利息,該利息是扣除營業稅後的數額(75,000-3,750=71,250)。收回利息後,A公司根據銀行轉來的相關的代扣稅款通知單及相關原始憑證做相應的會計處理。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3,75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750

借:銀行存款71,250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750

貸:應收利息75,000

5.收回貸款本金時

借:銀行存款 5,000,000

貸: 委托貸款 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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