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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貸款管理辦法

委托貸款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委托貸款業務,防範業務風險,促進委托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貸款通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委托貸款是指由我公司作為委托人,以銀行為受托人,按照我公司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幣種、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擔保方式,由銀行代為發放、監管和回收的貸款。

第三條辦理委托貸款業務的基本程序為:客戶申請、受理、調查、審查、審批、簽訂合同、提供貸款、貸後管理、貸款回收。

第二章借款人的基本情況

第四條委托貸款的借款人由本公司以書面形式確定,並通知受托銀行。

第五條申請委托貸款的借款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並通過年檢,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符合經營許可範圍和國家產業政策。

(二)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並通過年檢的貸款卡,或者在特殊行業按規定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持有相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管理和財務制度健全,生產經營正常,財務狀況良好,具有到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3)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雖有不良信用記錄,但不良信用記錄並非主觀惡意所致,且在申請該筆貸款前已全部還清不良信用,信用狀況已恢復正常。

(四)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5)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受理和調查

第六條客戶向本公司申請委托貸款時,應提交貸款申請書,載明貸款種類、金額、幣種、期限、用途、貸款使用方式、擔保方式、還款來源、還款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七條申請委托貸款,除貸款申請書外,客戶還應根據《委托貸款申請資料清單》提交申請資料。

第八條業務部門應對貸款申請人的總體情況、貸款需求和用途、擔保情況、貸款風險和效益等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分析和判斷。

第九條調查完成後,業務部門應撰寫貸前調查報告。對於擬同意的業務,由客戶經理和部門負責人在調查報告上簽字,連同所有征信資料壹並轉風險管理部審核。

第十條本授信在業務部門和風險部門同意辦理擬不批準的業務後終止。如有異議,報請領導批準。

第十壹條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采用的調查方法和程序能夠認定真實的相關信息和認定依據,不能認定為真實的相關信息及其理由。

(二)客戶基本情況及資質分析,包括歷史沿革、註冊資本、實收資本、主要投資者、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經營範圍、主要關聯企業等;

(三)客戶信用,包括客戶開戶情況、在金融機構的信用總額和信用記錄;

(四)客戶的行業狀況、區域狀況、信用狀況以及客戶的產品、技術、市場、競爭力分析,關鍵管理人員的信用狀況分析;

(三)申請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效率、成長能力、盈利能力、營運能力和償債能力。

(4)申請人的經營情況,主要產品的生產、市場和銷售情況,上下遊關系。

(五)擔保:對於外部中介評估的抵(質)押物價值,調查報告應明確業務部門對評估價值真實性、合理性、科學性的明確判斷,以及是否需要進行相應的修正。

(六)申請人的風險和償債能力,項目風險分析和防範措施。

(七)此項信貸業務的綜合效益分析。

(8)結論。包括是否同意貸款及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擔保、限制性條件或合同條款及管理要求。

第四章利率和期限

第十二條委托貸款利率。我公司委托貸款利率不得超過中國同期商業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在此範圍內,業務部門上報初步利率,風險管理部審核後報風險控制委員會批準。

第十三條銀行收費。銀行收取的手續費原則上由借款人承擔,並按銀行收取的時間和費率劃入我行賬戶,由我公司匯出。

第十四條委托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壹年。

第五章審批

第十五條風險管理部負責委托貸款的審查。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壹)借款人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借款人是否合規,借款人是否提供了公司章程要求的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或其他文件等。

(二)企業相關批準文件的有效期。調查報告所用數據和材料的真實性和及時性。

(三)貸款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貸款用途的合規性。

(4)企業的償債能力和綜合效益。貸款的主要風險及防範措施。貸款期限和還款計劃主要包括貸款期限設置是否合理,還款能否實現合理、充足的預期現金流入。

(五)貸款的安全性和效率性,主要包括貸款的核心風險點和防範措施是否充分揭示,貸款定價是否符合要求,風險能否得到合理覆蓋。

(6)保障能力。對於擬采取擔保的,要對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代償能力、擔保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於擬采取抵(質)押擔保的,要考察抵(質)押是否充分、合法、有效,是否便於執行,是否易於變現。

第十六條風險經理應撰寫信用審查報告。項目提交公司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後,提交授權審批人審批。

第十七條貸款申請未獲批準時,有關人員應及時通知業務部門,業務部門應及時向貸款申請人反饋。

第六章貸款發放和貸後管理

第十八條貸款發放

(1)公司業務部根據批準的內容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並督促借款人履行擔保相關手續。

(2)公司業務部與借款人、受托銀行簽訂三方委托貸款合同,或公司業務部先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再由借款人與受托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對於審批時有限制性條件的業務,必須在簽訂合同前執行限制性條件,或者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限制性條件作為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在符合審批確定的限制性條件之前,不得向客戶發放貸款。

(三)委托貸款合同生效後,我公司和借款人應分別在受托銀行開立賬戶。該賬戶僅用於與委托貸款相關的匯款、轉賬、收款(本息)及支付。

(4)業務部門落實審批內容及其他限制性條件並提交風險管理部審批後,由業務部門簽發放款通知。營業部客戶經理憑放款通知書協助財務部將委托資金劃入我公司在受托銀行開立的賬戶,並書面通知受托銀行將委托資金劃入我公司指定的借款人賬戶。

第十九條貸後管理。貸後監管應分級管理。業務部門作為客戶運營維護管理部門,負責按規定對借款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貸後監督管理。風險管理部是貸後監管的監督管理部門,協助業務部門進行貸後管理。

第二十條貸後檢查方式。采取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財務審計與生產經營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壹條貸後檢查的頻率。原則上,每季度應對借款人進行壹次現場貸後檢查。

第二十二條客戶在以下情況下應立即進行現場檢查:貸款拖欠、逾期、或有資產提前到期。客戶已經停止生產或半停止生產。客戶發生投資活動、制度改革、債權債務糾紛、事故、賠償等可能影響信貸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三條貸後檢查的內容。

(1)借款人基本情況的變化。調查借款人辦公地址、企業名稱、企業性質、股東、法人治理結構和管理水平是否發生變化。調查借款人資產、來源、構成和融資結構的變化。

(2)調查借款人經營管理的變化。企業啟動、設備運行、員工數量增減、企業庫存、管理指標等。

(3)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變化。通過借款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體信息披露、實地走訪等方式,了解借款人對外融資、對外擔保、銀行還款、社會信用等方面的變化。

(4)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分析借款人財務政策的變化。通過對借款人現金流量的分析和對企業經營狀況的了解,可以判斷財務狀況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五)調查貸款用途的變化。

(6)借款人關聯企業情況的變化。調查借款人關聯企業的資產變動情況。調查借款人關聯企業的性質、經營、財務、行業的變化。調查借款人關聯企業的信用狀況,如負債、擔保、貸款償還等。

(七)抵(質)押品的變更。現場核查抵押財產的合法性、完整性,確認抵押權是否受到侵害,核查質押財產的保管是否符合要求。檢查抵(質)押品貸後價值是否發生較大變化。

(六)固定資產建設項目貸款。

現場檢查重點是項目進度與固定資產貸款評估報告和項目規劃是否存在較大差異,投資建設是否按項目計劃進行,項目累計工作量是否與投資支出相當,費用支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投資總額是否突破,施工方是否墊付, 項目主要技術、工藝、設備是否發生較大變化,固定資產貸款是否被挪用,項目能否按期建成達產,預計效益和市場情況。

(8)綜合信息調查。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或有重大變更。主要作業人員健康狀況的變化。法定代表人、家庭成員及主要股東所辦其他企業經營情況的變化。法定代表人或實際經營者的實際個人財產發生變化。對外負債和對外擔保的變化。

第二十四條現場檢查結束後,客戶經理應撰寫現場檢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和風險管理部簽字後,報公司分管領導閱批。

第二十五條風險信號處理措施。

客戶經理在資金賬戶監管、現場檢查、日常跟蹤等貸後管理中發現的風險信號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應立即組織部門會同風險管理部門制定風險緩釋措施,並及時采取措施進行風險緩釋。

第二十六條建立重大風險信號應急機制。

如果風險敞口在500萬元(含)以上的借款人發生異常變化,可能對借款人的生產經營產生嚴重不利影響,導致我行債權存在嚴重不確定性,風險較大,公司領導將牽頭組織業務部門、風險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組成風險處理小組,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風險控制措施,盡可能控制風險,減少損失。

第七章貸款的回收和發放

第二十七條在貸款即將到期、逾期後,客戶經理應定期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發出貸款到期(逾期)通知書,取得借款人簽章確認的催收通知,確保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信用文件不超過訴訟時效。

(1)貸款到期前(1個月以內短期貸款前10天,1個月以上貸款前30天),客戶經理進行檢查催收,判斷貸款能否按期歸還,並出具《貸款逾期通知書》。

(二)貸款逾期,客戶經理應在15天內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發出貸款到賬(逾期)通知,及時查明逾期原因,確定催收計劃,每天跟蹤客戶還款資金來源,盡快收回貸款。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到期未清償主債務的,原則上不得展期。對於長期合作、信用狀況良好的重點客戶,經風險控制委員會或其授權機構決定展期的,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展期金額壹般不得超過原貸款金額的70%。原則上,應加強延期的擔保條件。簽訂展期協議前,借款人應還清所欠貸款利息。

第八章問責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將追究責任。

(壹)未按要求開展貸後監管和全面規範監管報告撰寫,未及時發現應發現的重大風險。

(二)對隱患不及時報告或不按上級指示及時處理,導致風險或損失加大的。

(3)未及時報告客戶經理反映的借款人重大信息,導致風險或損失增加。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風險管理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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