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公章的法律範圍是什麽?
村民委員會不是行政單位,所以他們的公章只是作為內部文件上的證明。除非村委會登記,公章備案,否則公章沒有法律效力。
從法律上講,加蓋公章是確定文件所寫內容是否經過公章單位認可並承諾承擔相關義務和責任的重要依據,村委會公章也是如此。具體有什麽樣的法律效力,根據具體內容,下面舉壹些使用村委會公章的案例:
1,各種負債表,年、季、月(臨時)報表;
2、各種請示、申請、報告、合同(協議)文件;
3、村民建房申請、民政救助要求;
4.各種文件、報表、證明材料等。上級政府部門、政府機關、村外單位、企業和個人必須使用村民委員會的印章;
5、證明村民的年齡、文化、民族、職業、婚姻狀況等基本信息;
6、村民要求參加各類專業技能培訓的申請書;
7、村民戶籍遷移、死亡證明發放等。,公章保管人要高度負責,實事求是;
8.村委會公章用於貸款、重大工程承包、擔保等重大事項時。,經村民會議或有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表決後才能蓋章。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後的印章移交工作進行監督。
村委會的公章必須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才有法律效力。比如在政府補貼申請書上蓋章,超出法律授權範圍就無效。如果存在私自刻制村委會公章的行為,主要是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才追究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犯罪對象必須是偽造國家機關或者人民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印章。
根據我國憲法,國家機關只能是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軍事機關,不包括各級黨委及其所屬的各級部門。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他們的自治是指在基層社會生活中充分發揚民主,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群眾自己處理自己的事務,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這就決定了它們不是壹級政權機關,也不是政權的派出機構、更不用說司法機關或軍事機關。顯然,村民委員會不屬於國家機關的範疇。
再者,憲法第111條只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性質、組成和工作,而村民委員會與基層政權的關系是由法律規定的。據此,《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工作。“村民委員會與基層政權的關系是有明確劃分的,即指導與協助的關系,而不是上下級關系,所以村民委員會不是基層政權的下屬機構,所以不是國家機關。不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和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和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倒賣車票、船票、機票、文藝演出門票、體育比賽門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登記號碼,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登記號碼,或者變造船舶發動機號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