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3、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4、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2、未經批準分立、合並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3、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4、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5、未經批準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6、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7、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8、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