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抓屢犯,多人被判刑。
近日,審計署在移送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調查中提到,平安信托江蘇區域業務部原負責人陳剛在2012至2016期間向相關企業發放貸款時,涉嫌以財務咨詢費名義索要巨額資金。審計署於2020年6月5438+0將此線索移送江蘇省公安廳查處。
2021年8月,陳剛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非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1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5.32億元。
從歷年國家審計署的調查公告來看,陳剛的腐敗問題在信托業並非個案。
例如,在2017年審計署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件中,山東國際信托原副總經理宋沖涉嫌在2012年至2017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信托融資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錢款。最後,他於2018年2月被判犯有受賄罪和利用職務便利罪。
陳剛和宋沖的判決文書尚未在互聯網上公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2018宋沖案壹審判決書顯示,其違法所得及孳息達102萬元。其中,利用擔任山東國際信托華南區域總部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信托融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752.38+0萬元;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間,其在兼任深圳永冠公司總經理期間,以支付咨詢服務費的名義非法占有深圳永冠公司全部資金。
據內部人士透露,這種腐敗行為在融資領域並不新鮮,尤其是在前幾年信托快速擴張時期,但像陳剛案這樣的大金額並不多見。
截至目前,已有多起信托人員在融資中“吃回扣”或向中介機構支付利益的公開案件,包括中融國際信托原助理總裁繆慧、湖南信托原第三業務部總經理吳誌傑、北京業務總部總經理李瑋、信托高級產品設計經理陳尹傑等。除信托公司外,作為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銀行經常有員工參與其中,包括包商銀行北京分行前客戶經理劉、金融業務部部門經理和民生銀行南昌投資銀行部副總經理劉。
根據判決書,涉案人員大多因職務侵占罪、受賄罪、行賄罪、非法發放貸款罪等獲刑。涉案金額從幾萬到幾千萬元不等,多人被判10年以上。
如何把“財務顧問費”裝進自己的口袋?
這些觸目驚心的非法所得是如何“自然而然”裝進相關人員的口袋的?
從案件細節來看,部分企業因無法承擔高額成本或不符合普通銀行貸款資格而轉向信托融資,而項目負責人則主動或被動接受融資企業或中介機構的“好處費”,美其名曰“財務顧問費”,費率多為每年每筆0.2%-2%。為了掩人耳目,大部分資金首先會進入第三方公司,許多信托從業者會專門為此設立空殼公司。
以湖南信托李瑋、吳誌傑案為例,2012年,李瑋剛上任北京業務總部經理就在北京註冊成立了誠豐達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豐達”),專門用於在通過湖南信托辦理貸款業務時,以“投資咨詢費”的名義向融資人收取利益。李瑋告訴當時在婁底財政局工作的楊加良,他“只做政府貸款業務”,其中湖南省外的業務由李偉做,湖南省內的業務可以由他的朋友吳誌傑做,收費標準為貸款金額的0.5%-0.7945%。作為中間人,楊為安排業務並分享利潤。
其中,2012上半年,冷水江市城鄉投資公司曾有壹筆集資款用於職工償還。然而,由於銀行利率高和融資困難,楊加良是由熟人介紹的。在冷水江市城鄉投資公司撮合湖南信托貸款的過程中,楊某受指使向融資人索要“咨詢費”,並以成豐達的名義與對方簽訂了財務咨詢協議。接受李瑋委托後,吳誌傑在明知冷水江市城鄉投資公司貸款實際用途與合同約定不符、抵押財產不達標的情況下,批準該項目並參加會議,最終簽訂了9500萬元的貸款合同,成豐達因此獲得咨詢費220萬元。扣除稅款和管理費後,中間人收到25萬元,收到轉賬和提現共計654.38+88.98萬元,其中57萬元轉入賬戶,5萬元轉給女友莊雅婷的母親李,30萬元轉出。
通過類似模式,在楊加良的配合下,李瑋先後為湖南、四川兩家地方國企促成貸款654.38+0.99億元、應收賬款轉讓及回購協議3億元,對應財務咨詢費分別為465.438+0.79萬元、240萬元;然而,在貴州普定縣普信城投急需資金且當地融資成本高於湖南信托貸款利率的情況下,李瑋提出向融資人收取每年65,438+0.8%的財務咨詢費,該費用明顯高於通常的0.4%的利率。本次應收采購金額1.99億元(三年)對應的財務咨詢費高達1.746億元。在財務顧問合同中,前述65,438+0.8%的顧問費分為財務顧問費65,438+0.2%/年和項目銷售費0.6%/年,需要在貸款到位後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支付,這也意味著三年的總費率高達5.4%。
此外,陳在2012年擔任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高級產品設計經理期間,在推動和實施單個100萬元資金信托項目的過程中,不僅向項目使用人索要100萬元,還收受資金委托人20萬元。最終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00元。
中植集團旗下的中融國際信托也發生了類似的故事,但繆慧方面更擅長使用“陰陽合同”,而不是李瑋方面明目張膽的“吃回扣”。
2012至2013,繆慧任中融國際信托產業合作部助理總裁、中泰創展公司執行總裁。在推進中泰創展抵押的壹筆5000萬元委托貸款(期限24個月,融資利率40%/年)過程中,借款人為聚福地產,貸款人為北京旭輝兆陽公司。然而,在通過中融國際信托為其他兩家公司融資的過程中,繆慧還誤導融資人說,萬通大可在兩筆融資中屬於中植系,融資利率分別為65,438+03.5%/年和27%/年,並就每筆貸款分別簽訂了兩份合同,以獲得65,438+0%/年和2%/年的收益。綜合計算,繆慧的三項業務共非法獲利2400萬元。
腐敗不僅存在於信托融資領域。
除了融資,信托營銷過程中還有壹筆“財務顧問費”。在2016向永州農商銀行推薦10億元信托產品過程中,吳誌傑等人以第三方咨詢公司名義向對方收取“財務咨詢服務費”74萬元,理由是對方購買該信托產品後收益不錯,其他銀行跟進,導致信托產品供不應求。收取費用可以確保另壹方優先購買並獲得最高的年收入。
不僅是信托,作為企業主要融資渠道的銀行也不例外。根據2065438+2009年3月公布的壹份判決書,包商銀行北京分行金融部經理牛敏和客戶部經理劉在2065438+2003年期間辦理河曲縣鑫盛民用煤炭儲運銷售渠道貸款業務時,通過聯系新時代信托向融資人收取了53.2萬元的咨詢費。這不僅暴露了包商銀行的內部腐敗問題,也進壹步加劇了內部管理漏洞的風險。2015年,劉在辦理同壹融資方2億元貸款時,未對貸款使用企業的信用等級和提交的虛假資料進行認真審查,未進行實地盡職調查,在當面簽訂合同過程中未核實李(另案處理)的身份和權限,因此將貸款上報銀行相關部門審批並發放貸款,最終僅收回部分利息。
值得註意的是,這種腐敗還涉及主管人員。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銀監局(以下簡稱“安徽銀監局”)原副局長胡源案中,在滁州同創建設投資公司融資的國源信托壹單資金信托項目中,胡源曾在該投資項目的審貸會上向投資人“打招呼”項目會議後,胡的妻子作為中間人之壹獲得了654.38+0萬元的“財務顧問費”。
前述業內人士指出,這種現象大多發生在2018之前。隨著金融反腐的不斷深入和資管新規等不規範業務的整治,這種腐敗終將無處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