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威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以及《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威海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威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統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和監督,並對違規提取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實行“職工本人申請、管理中心審批”的原則。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四)具有產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五)離休、退休的;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兩年以上的; (九)非本市戶籍職工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賬戶封存滿半年的; (十)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壹)法律法規或管理中心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繳存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壹)、(二)、(三)、(四)項情形的,可以同時申請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符合(五)、(六)、(七)、(八)、(九)、(十)項情形的,職工的賬戶應為封存狀態,提取時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七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八條 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人應為產權人或產權人配偶。 第九條 全款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後同壹產權人變更婚姻關系的,配偶不能辦理提取手續。 第十條 購買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商務公寓、車庫車位以及裝修住房等,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壹條 申請人及配偶的同壹坐落房屋按照購建房方式提取後,該套房屋不能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二條 除組合貸款外,申請人及配偶有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十三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的,借款人應本人現場授權管理中心查詢個人征信狀況。借款人不能到場的,應提供委托授權公證書。 第十四條 無房職工租房自住提取的,需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且職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存地無自有產權住房並租賃本市住房的。 第十五條 購買期房的自預售合同簽發之日起3年內向管理中心提交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已辦妥房屋產權證的自房屋產權證及契稅完稅憑證簽發之日起3年內申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關批準文件自下發之日起3年內申請。第三章 提取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除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本人I類銀行卡外,還應根據不同的提取情況分別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 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辦的,另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婚姻關系證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親屬關系證明原件。由其他人代辦的,另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委托授權公證書原件。 第十八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壹)全款購買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已婚的提供配偶身份證及婚姻關系證明原件; 2.購買期房的,應提供商品房預售合同原件、全額購房發票原件; 3.購買現房或再交易住房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全額購房發票原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4.購買拍賣房的,應提供房屋拍賣成交確認書原件、預售合同或房屋產權證原件、全額收據或全額購房發票原件; 5.購買本市拆遷房的,應提供房屋拆遷安置合同原件、房屋產權證原件、增購面積部分的發票原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應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建房批準文件原件、建房發票原件; 2.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原房屋產權證原件,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舊房翻建批準文件原件、翻建發票原件; 3.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原件、大修費用發票原件。 第十九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近三個月還款明細原件(加蓋銀行印章); 2.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采用委托逐月沖抵還貸方式每月從指定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提取當月還款額直接抵還貸款。 第二十條 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已婚的提供配偶身份證及婚姻關系證明原件;單身的提供戶口簿原件; 2.租住公***租賃住房的,另需提供有效期內的租賃合同原件、租金繳納憑證原件; 3.房屋租賃合同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已備案的,另需提供有效期內的備案證明原件、增值稅發票原件。 第二十壹條 具有產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增設電梯住宅的房屋產權證原件; 2.增設電梯單元經業主***同確認的協議書原件; 3.壹年內的出資證明原件。 第二十二條 離休、退休的,應提供(離)退休證明原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只需提供身份證。 第二十三條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原件或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傷殘1-4級)原件。 第二十四條 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境定居簽證原件或戶籍註銷證明原件。 第二十五條 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兩年以上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封存24個月以上。 第二十六條 非本市戶籍職工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封存6個月以上。 第二十七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死亡職工的戶籍註銷證明原件或死亡證明原件;宣告死亡的提供宣告死亡證明原件; 2.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 3.經公證的繼承協議、或公證的遺囑、或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判決書)等裁判文書、或經人民法院確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繼承調解協議書原件。第四章 提取額度及頻次
第二十八條 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夫妻雙方合計提取額不超過購房總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額不超過工程造價總額;拆遷房提取的,提取額不超過增購面積的價格。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及配偶的同壹坐落房屋以購建房方式提取時只能提取壹次,提取後不能再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方式提取。 第三十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壹次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夫妻雙方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應還款付息額(年提取額為當月還款金額乘以還款月數)。提取後同壹坐落房屋不能再以購建房方式提取。 第三十壹條 提前壹次性全部還清貸款本息的(包括組合貸款),職工本人及配偶可在提前全部還清貸款壹年內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夫妻雙方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提前還款金額。 第三十二條 無房職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請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同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壹)租住商品住房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本市規定的年度最高提取額度; (二)租住公***租賃住房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租實際支出金額; (三)租住住房的租賃合同已登記備案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已支付的房屋租賃金額。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額度由管理中心參考本市租賃市場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執行。 第三十三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只能提取壹次且合計提取金額不能超過家庭實際出資額。第五章 提取程序及審核
第三十四條 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管理中心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稅務等部門及向異地公積金中心調查核實職工購房行為和申請材料真實性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上述3個工作日內。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應對下列情形的提取申請嚴格審核: 1.全款購買異地具有產權自住住房的; 2.多人頻繁買賣同壹套住房的; 3.非配偶或非直系親屬***同購房的; 4.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根據提取審核工作需要,管理中心有權要求職工追加輔助申請材料。職工應按要求如實提供申請材料並配合相關的調查核實工作,職工拒絕配合的,管理中心有權作出不準提取的決定。第六章 責任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可按以下規定處理: 1.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管理中心在個人賬戶信息中標註不良信息記錄,並隨個人賬戶壹並轉移。對已提取資金的,責令在10個工作日內全額退回。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入嚴重失信行為,並依法依規向相關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同時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2.自騙提套取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取消該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 3.單位、職工或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材料涉嫌刑事犯罪的,管理中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威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