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風險:壽險保單涉及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三個主體。其現金價值所有權歸投保人,且投保人有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因此以壽險保單質押的借款人與質押保單的投保人必須壹致。即只有投保人才可以成為保單質押貸款的信用主體。如果借款主體不具備上述資格,必然會導致銀行貸款權益的落空。
2、質押標的風險: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貸款的質押保單必須真實有效,符合質押條件。作為質押物的壽險保單,其投保期必須已經超過二年且投保人繳費已足二年以上。即只有投保期限以及繳費年限兩個要素同時滿足時,壽險保單才具有現金價值。
3、法律風險:壹旦違反公平原則就有可能影響合同效力,影響利益主體運用法律法規保障自身利益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從而使貸款存在潛在風險。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1、加強貸款調查與審核,完善質權設定程序,針對投保人明確風險防控方法。貸款主體應明確為壽險保單投保人,且投保人身份為自然人。投保人、借款人身份的壹致性是防範信用風險的根本前提。
2、加強銀保合作,限制或凍結投保人的某些權利,以保全保單的現金價值。為保護質權人權利,貸款合同中應做出明確規定,保單質押後應限制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保單掛失等權利,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掛失保單時應征得質權人即商業銀行的同意。
3、嚴格調查借款人還款能力信用狀況,保證信貸資金安全。壹是嚴格客戶信用調查程序,對第壹還款來源進行充分調查,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償還能力,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客戶因據實分別錄入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客戶信息系統,嚴格貸款發放比例控制,嚴禁超比例違規放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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