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信是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和處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估等服務,幫助客戶判斷和控制信用風險,進行信用管理的活動。
二、征信是專業、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為個人或企業建立信用檔案,為專業征信機構提供共享信用信息的平臺。
第三,信用報告記錄了個人過去的信用行為,會影響個人未來的經濟活動。這些行為反映在個人信用報告中,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信用記錄”。直到2012,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還沒有壹部法律法規為征信提供直接依據。國務院法制辦於2009年6月5438+10月公布了《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就《征信管理條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四。2012 12 2月2 6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征信業管理條例(草案)》。會議指出,征信業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行業。信用信息服務可以為防範信用風險、保障交易安全創造條件,促進形成誠實者受益、失信者受罰的社會環境。我國征信業從無到有,作用日益顯現,征信市場初具規模。《征信業管理條例(草案)》對收集、整理、存儲、加工個人或者企業信用信息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信用信息業務活動進行了規範。草案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征信業進行監督管理。草案對征信機構從事個人征信業務規定了嚴格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相應的審批程序,明確了征信機構采集、存儲和提供信用信息的範圍和行為規範,明確了信息主體的權利。
五、中國信用法律體系已經建立了壹段時間,但建立統壹的信用法律體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現有的征信法規多為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傾向於部門和地區分割,違背了市場經濟對統壹市場的內在要求。此外,現有的法規本身也需要改進。因此,在盡快制定統壹的征信法律或行政法規的長遠目標下,《征信管理條例》對於推動我國整體的信用進步乃至我國經濟的長遠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對於我國尚不成熟的征信業來說,加快立法進程,加強對征信業的有效管理,是保證征信業和市場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