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入?9?9歲出表 (單位:匹貫石兩) 年 歲入 歲出
1021(天禧五年) 150,850,100 126,775,200
1048(慶歷八年) 103,596,400 89,383,700
1049(皇祐元年) 126,251,964 126,251,964
1065(治平二年) 116,138,405 131,864,452
熙寧元年(1068年),新即位的宋神宗問王安石:“當今治國之道,當以何為先?”王安石答:“以擇術為始。”熙寧二年,宋神宗問王安石:“不知卿所施設,以何為先?”王安石答:“變風俗,立法度,方今所急也。凡欲美風俗,在長君子,消小人,以禮義廉恥由君子出故也……”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開始推行新法,采取壹系列改革措施。翰林學士範鎮認為實行“青苗法”是變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與多取,猶五十步與百步”,七八月間範純仁上書皇上,公開指責安石“掊克財利”,舍“堯舜知人安民之道”,禦史中丞呂誨上書劾王安石巧詐,說他:“置諸宰輔,天下必受其禍”。壹次宋神宗和文彥博討論變法之事,神宗說:“更張法制,於士大夫誠多不悅,然與百姓何所不便?”文彥博說:“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第二年,司馬光給王安石寫了三封長信——《與(王)介甫書》責難王安石“財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更立制置三司條例司”,“又置提舉常平廣惠倉使者”,“今介甫為政,盡變更祖宗舊法,先者後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毀滅之,棄者取之,矻矻焉窮日力,繼之以夜不得息。……”,“今介甫為政,首建制置條例司,大講財利之事,又命薛向行均輸法於江,淮,欲盡奪商賈之利,又分遣使者散青苗錢於天下而收其息,使人愁痛,妳子不相見,兄弟妻子離散。……”,“或所見小異,微言新令之便者,介甫輒艴然加怒,或詬罵 以辱之,或言於上而逐之,不待其辭之畢也。明主寬容如此,而介甫拒諫乃爾,無乃不足於恕乎!” ;列舉實施新法“侵官”、“生事”、“征利”、“拒諫”、“致怨”等弊端,要求王安石廢棄新法,恢復舊制。王安石則寫了〈答司馬諫議書〉回復:“如君實責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為,以膏澤斯民,則某知罪矣,如曰今日當壹切不事事,守前所為而已,則非某之所敢知。”後來兩人完全絕裂,司馬光跟皇帝辭職,隱居洛陽專心撰寫《資治通鑒》。 具體內容編輯本段 熙寧二年二月,王安石任參知政事,設制置三司條例司,議行新法;四月,遣劉彜、謝卿材、侯叔獻、程顥、盧秉、王汝翼、曾伉、王廣廉八人察諸路農田、水利、賦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九月,立青苗法;十壹月,頒農田水利條約。細項如下:
置制三司條例司熙寧元年(1068年)二月,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壹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此機關除了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外,亦制訂國家壹年內的收支,並將收入定其為定式。
方田均稅法
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
均輸法
均輸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青苗法
熙寧二年(1069年)實行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 (青苗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
農田水利法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壹分,如壹州壹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幹州縣***同負責。
市易法
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資金壹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並也。”
募役法
又稱“免役法”,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雇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
保甲法
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壹保,五保為壹大保,十大保為壹都保。凡有兩丁以上的農戶,選壹人來當保丁,保丁平時耕種,閑時要接受軍事訓練,戰時便征召入伍。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裁兵法
整頓廂軍及禁軍: 壹、 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 二、 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置將法
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幹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壹人,專門負責操練軍隊,以提高軍隊素質。
保馬法
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余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壹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軍器監法
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八月廣設軍器監,負責監督制造武器;並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太學三舍法
希望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
貢舉法
王安石認為“欲壹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改革貢舉法,廢明經、存進士,熙寧三年(1070年)三月,進士殿試罷詩、賦、論三題而改試時務策。熙寧四年(1071年),二月,頒新貢舉制,廢明經,專以進士壹科取士。另設“明法科”。 實行效果編輯本段 王安石的變法對於增加國家收入,有著積極的作用,但王安石急於求成,推行過急,利弊互見,並遭到許多守舊官員反對。王安石又自視過高,不願接納別人的意見。倡行“市易法”的平民魏繼宗“憤惋自陳,以謂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議,都邑之人不勝其怨。”韓琦在熙寧三年奏疏中稱,“制置三司條例司雖大臣主領,然終是定奪之所”、“不關中書、樞密院,不奉聖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則是中書外又有壹中書也。”
熙寧六年(1073年)大旱,安上門監鄭俠畫《流民圖》,圖中流民或身背鎖械,或口食草根,告訴皇上說旱災是王安石造成的,神宗大受刺激,對變法產生重大懷疑。王安石認為“水旱常數,堯、湯所不免”,司馬光又上《應詔言朝廷闕失狀》,熙寧七年(1074年)王安石第壹次罷相,出知江寧府。變法運動由韓絳、呂惠卿等人繼續執行,呂惠卿師心自用,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滿。熙寧八年二月,召王安石回京復職,繼續執行新法。熙寧九年(1076年)愛子王雱病逝,王安石求退金陵,潛心學問,不問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