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貸款又稱保單質押貸款,是保單持有人以保單為抵押,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貸款。保單所有人之所以能拿到保單貸款,是因為其保單具有現金價值。隨著平衡保費制度的實施,終身壽險中投保人在保單初始階段繳納的保費高於其當期支出,從而逐年累積,形成壹定規模的現金價值。 2.在獲得保單貸款時,保單持有人並不承諾償還貸款本息,因為保單持有人獲得的資金來源於其保單的現金價值,這是保險公司未來必須支付給他的壹部分資金。保單貸款使保單持有人能夠墊付這部分資金。 3.我國保單質押貸款主要有兩種模式:壹是投保人直接將保單抵押給保險公司,直接從保險公司獲得貸款。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在貸款本息達到退保金額時,保險公司將終止其保險合同;另壹種是投保人將保單抵押給銀行,銀行將貸款支付給借款人。當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銀行可按合同約定由保險公司償還貸款本息。 4.從某種角度來說,保單質押貸款是保險公司開拓創新業務渠道、延伸服務領域的新型業務。該業務的發展,對於保險公司來說,穩定了客戶,保證了保費收入,賦予了保單新的功能,加強了保單的營銷力度,擴大了客戶購買保險的投資效應;對於客戶來說,緩解了資金需求壓力,解決了客戶退保會造成利潤損失但不退保又沒錢辦事的“兩難”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保單質押貸款是保險突破原有的分擔風險、消化損失的單壹功能,向儲蓄、投資等多重功能發展的產物。 5.保單質押貸款業務增長空間很大。而我國現行《保險法》並未明確規定人身保險單質押貸款制度,只是在第56條以禁止性規範的形式間接確認了人身保險單質押。該條規定,依照合同簽發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該條的負面解讀是,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人壽保險單可以轉讓或質押。 6.通過保單貸款,保險公司為保單持有人提前支付保險費,使其保單不會因未交保費而失效,或者在可以通過保單貸款獲得資金滿足其他資金需求時,保單持有人不會選擇通過退保獲得終止給付的方式。從這個意義上說,保單貸款有利於保持保險公司保單的效率。另壹方面,如果市場利率上升,保單貸款增加,保險公司現金支出增加,投入其他資產的資金會相應減少。在更嚴重的情況下,如果保單貸款過多,保險公司可能會被迫在不利的情況下出售部分資產以獲得現金來滿足保單貸款,這將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產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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