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王安石於宋神宗熙寧年間進行的改革。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正月,宋神宗即位,立誌革新,於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四月,召王安石入京,變法立制,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
變法中,王安石建立了壹個指導變法的新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條例司撤銷後,由司農寺主持變法的大部分事務。呂惠卿、曾布等人參與草擬新法。新法內容如下:
★限制商人
供應國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輸法
熙寧二年七月,頒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由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財賦情況,斟酌每年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情況,然後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從便變易蓄買”,貯存備用,借以節省價款和轉運的勞費。均輸法奪取了富商大賈的部分利益,同時也稍稍減輕了納稅戶的許多額外負擔。
★市易法
熙寧五年三月,頒行市易法。在開封設置市易務。市易務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價格,收購滯銷貨物,待至市場上需要時出售,商販可以向市易務貸款,或賒購貨物。後又將開封市易務升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市易務的總機構。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面發揮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
★免行法
熙寧六年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贏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北宋中期,小地主和農民為官府服勞役極為痛苦。耕地拋荒,傾家蕩產。“害農之弊,無甚(過)差役之法。”免役法規定,改無償勞役為用錢雇役。錢怎麽出呢?原來應該服役而現在免役的人,按每戶財產狀況分成等級,分別交納不同的免役錢。原來不需要服役的官家、寺廟等,也按財產情況分別出壹半錢,稱為助役錢。各州縣雇勞役的資金總額經計算後,攤派到各戶征收。這個辦法也使政府收入大增。熙寧九年(1076),政府收入役錢壹千多萬貫,雇役支出六百四十萬貫,剩余近四百萬。王安石對此法最為得意。
★發展農業生產
調整封建國家、地主和農民關系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布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谷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2/10或3/10歸還谷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並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
★募役法
熙寧四年頒布實施。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雇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壹宗收入。
★方田均稅法
熙寧五年頒行。方田均稅法規定每年九月由縣官丈量土地,檢驗土地肥瘠,分為五等,規定稅額。丈量後,到次年三月分發土地帳帖,作為“地符”。分家析產、典賣割移,都以現在丈量的田畝為準,由官府登記,發給契書。以限制官僚地主兼並土地,隱瞞田產和人口。
★農田水利法
熙寧二年頒布。條約獎勵各地開墾荒田,興修水利,修築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在王安石的倡導下,壹時形成“四方爭言農田水利”的熱潮。北方在治理黃河、漳河等河的同時,還在幾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貧瘠的土壤變成了良田。
為穩定封建秩序,鞏固封建統治秩序,整頓、加強軍隊,建立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以及建立軍器監等。
★將兵法
作為“強兵”的措施,王安石壹方面精簡軍隊,裁汰老弱,合並軍營,另壹方面實行將兵法。自熙寧七年始,在北方挑選武藝較高、作戰經驗較多的武官專掌訓練。將兵法的實行,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提高了軍隊的戰鬥力。針對以前禁軍實行更戍 (頻繁輪調)以及將領和士兵互相不認識的弊端,廢除更戍法,重新劃分軍區,要求將領和指揮常駐軍中,負責訓練和打仗。還裁減年齡50歲以上的老兵,歸並軍營,全國***設92將(軍隊單位,每將大約3000人)。京師附近設37將抵禦遼和契丹,西北設42將對付西夏,還有13將對付國內叛亂。兵多的設正將、副將,兵少的只設單將,有的部隊設指揮。這壹項改革,對糾正北宋軍事體制的弊端發揮了若幹作用。 同時在軍事上,為了斬斷西夏 “右臂”,熙寧五年(1072)和六年(1073),王安石力挺王韶率領軍隊,在甘肅、青海壹帶攻擊吐蕃,獲取幅員兩千裏的土地。
★保甲法
熙寧三年頒行。各地農村住戶,不論主戶或客戶,每十家(後改為五家)組成壹保,五保為壹大保,十大保為壹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壹人為保丁。農閑時集合保丁,進行軍訓;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壯丁接受軍訓,與正規軍相參為用,以節省國家的大量軍費,又可以建立嚴密的治安網,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編制起來,以便穩定封建秩序。
★保馬法
民養官馬,平時自用,馬死或病,令按值給償。
★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變法派還改革了科舉制,整頓了各級學校,為社會培養需要的人才。並對“恩蔭制”進行了尖銳批評。
變法的結果
王安石變法以“富國強兵”為目標,從新法實施,到守舊派廢罷新法,前後將近15年時間。在此期間,每項新法在推行後,基本上收到了預期的效果,使豪強兼並和高利貸者的活動受到了壹些限制,使中、上級官員、皇室減少了壹些特權,鄉村上戶地主和下戶自耕農減輕了部分差役和賦稅負擔,封建國家也加強了對直接生產者的統治,增加了財政收入。各項新法或多或少地觸犯了中、上級官員、皇室、豪強和高利貸者的利益,最終被罷廢。
1、進步性:
(1)變法措施的推行,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加強了國家的軍事力量,在壹定程度上改變了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
(2)在封建社會公然打出理財口號,有其進步意義 。
2、局限性:
(1)王安石變法是封建地主階級針對北宋統治危機進行的改革運動,不可能從根本上擺脫封建統治危機。
(2)變法以維護地主階級的統治為出發點,農民的處境沒有根本改變,負擔依然沈重。
(3)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與變法理論完全不符的現象,如青苗法出現了抑配,變成了用超經濟強制搜刮人民
失敗的原因:
1、變法本身存在極大弊端,被貪官汙吏利用,成為其搜刮地皮,擾民害民的工具;(這是變法失敗的根本原因)
2、用人不當,使得許多趨炎附勢的奸佞小人成為變法的中堅力量。而這些人只不過是打著變法的幌子為自己謀求利益;
3、失去民心。具有極大紕漏的新法加重了廣大勞苦人民的負擔,使老百姓深受其害;(這是王安石變法失敗的主要原因)
4、在新法擾民害民的情況下,普通知識分子對王安石的新法產生敵視;
5、目睹了改革的失敗,北宋的精英分子開始反對變法,並隨著時間的推移越加激烈;
6、變法在壹定程度上損害了官僚階級的利益,遭到他們的反對;(但這壹點對變法的失敗並沒有起到太大作用)
7、在變法期間,北宋王朝遭到了兩次極為嚴重的自然災難;(這直接導致了王安石的兩次罷相並嚴重動搖了改革派對變法的信心)
在宋神宗死後,保守派全面廢除新法,宣告了變法的徹底失敗。
(註意,失敗的原因並不包括兩宮太後的幹預及宋神宗信念的搖擺)
王安石變法是中國歷史上的壹個重大歷史事件。自南宋初重修《神宗實錄》確定“是元佑而非熙豐”,“唯是直書安石之罪”的編撰宗旨,從而徹底否定王安石變法以降至今,歷史已走過近900年。伴隨著歷史的腳步,對王安石及其變法的褒貶議論,亦是壹樁幾經變動而又難以了結的歷史公案。
晚清以前近800年的評價:王安石變法“禍國殃民”,各項新法是聚斂之術在南宋初至晚清近800年中,歷代思想家在總結北宋興亡史時,大都較為集中地對王安石變法進行評論和批判。南宋至晚清最具代表性的批判意見有三點:
壹是認為王安石變亂祖宗法度,“禍國殃民”,最終導致北宋亡國。這個觀點定於南宋初期的《神宗實錄》,後經宋國史至元朝人修《宋史》所承襲,成為元明清時期的官方定論,不僅為史家所認同,而且被社會普遍接受。
二是對荊公新學進行了嚴厲抨擊。荊公新學是王安石變法的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自宋理宗取締王安石配享孔廟後,荊公新學所遭受的抨擊之嚴厲,要遠甚於對新法措施的否定。南宋理學家對荊公新學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壹是斥荊公新學為異端邪說“於學不正”、“雜糅佛道”或“學本出於形名度數”,二是把新學作為變亂祖宗法度而致北宋亡國的理論依據,予以無情打擊。由於理學在元明清被定為壹尊的統治思想,“是當時思想的主流”,荊公新學作為異端邪說遂成不易之論。
三是把王安石的諸項新法稱為聚斂之術“聚斂害民”。把王安石的理財思想視作興利之道“剝民興利”,是北宋熙寧、元佑時反變法派批評新法的主要觀點,自南宋至晚清仍是絕大多數史家和思想家評議王安石新法的基本觀點之壹。
20世紀上半葉的評價:為王安石及其變法徹底翻案
梁啟超《王荊公》是20世紀評議王安石及其新法影響最為持久的著作。《王荊公》為王安石及其變法徹底翻案。梁啟超稱王安石“三代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當之矣”,他把青苗法和市易法看作近代“文明國家”的銀行,把免役法視作“與今世各文明國收所得稅之法正同”“實國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譽之社會革命”,還認為保甲法“與今世所謂警察者正相類。”壹言以蔽之,梁啟超用社會主義學說類比王安石新法措施,把王安石稱為社會主義學說的先行者,胡適之先生亦持有相類的觀點。其後研究者雖然已涉及到王安石及其變法的方方面面,但梁啟超的肯定性評價為大多數人所尊奉,而成為20世紀前半葉的主流觀點。1949年以來的評價:肯定說、否定說和不完全肯定說
(1)對王安石及其變法亦做出了全面的肯定。最早運用唯物史觀研究王安石變法並產生較大影響的學者,當推鄧廣銘先生和他的門人漆俠先生。他們在肯定王安石及其變法的性質上與20世紀前半葉的肯定又不盡相同。其特點是:壹是註重強調王安石變法的思想性和階級性,即把王安石變法置於宋代特定的封建時代的歷史環境中。指出王安石變法是地主階級的壹個改革運動,王安石的新法代表著地主階級的利益,尤以持代表中小地主階級利益的學者較多,王安石在政治哲學思想上具有樸素的唯物主義。二是對王安石變法的效果基本持肯定態度,即王安石變法在實現其富國強兵,加強宋朝封建專制統治的同時,還推動了宋代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歷史的前進。三是對司馬光及其反對派的否定,認為以司馬光為首的守舊派的政治運動阻礙了歷史的前進。這是對自南宋初以來是司馬光而非王安石的傳統觀點的徹底否定,也與梁啟超以來的評價有所不同,梁啟超對王安石變法的翻案並未否定司馬光。四是王安石變法的失敗原因壹般歸結為保守勢力的強大、變法派內部的分裂以及宋神宗的動搖和過早的去世。
(2)文革中王安石被作為法家的傑出代表,把其變法看作是儒法鬥爭的典型事例而遭批判和否定。在1973—1976年10月發表文章150多篇。文章作者大致可分為三類:壹是“四人幫”的宣傳班子,專門為“四人幫”篡黨奪權制造輿論,藉此攻擊老壹輩無產階級革命家。他們炮制的文章雖然不多,但分量甚重,猶如重磅炸彈,壹時影響極大。羅思鼎《從王安石變法看儒法論戰的演變———讀[王荊公年譜考略]》。二是工廠、學校和部隊的理論小組和學習小組撰寫的文章,都根據“四人幫”的調子,上綱上線,無學術意義可言。三是壹些專家、學者經受不住強大的政治壓力,違心地跟著撰寫了壹些著作和文章。1977—1979年學界發表了二三十篇文章批判和矯正“四人幫”對王安石及其變法的扭曲,並力圖澄清壹些基本史實,還歷史的本來面目。
(3)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後,學界出現三種意見:肯定說、否定說和不完全肯定說。1980年,《中國社會科學》第3期發表了王曾瑜先生的《王安石變法簡論》,世界無產階級的導師列寧曾經教導說:王安石是中國十壹世紀的改革家。對王安石變法的再評價隨之而熱烈地展開。肯定說基本承接了五六十年代以來的肯定性意見。否定說又有兩種不盡相同的意見,第壹種是對五六十年代肯定觀點的全盤否定:王安石不應算作中小地主的政治代表,王安石變法的客觀效果是加重了對農民的剝削和壓迫,阻礙了商品經濟的正常發展,變法期間階級矛盾依然尖銳,壹句話王安石“富國有術,強兵無方”,應予以基本否定。另壹種否定意見是以全盤否定王安石,全面肯定司馬光,亦即“尊馬抑王”為其特色的。不完全肯定說,壹方面充分肯定王安石變法是中國封建社會統治者的壹次重要改革活動,具有明顯的進步意義。變法期間生產有所發展,財政狀況好轉,基本上達到了富國的目的。另壹方面亦指出新法在實施過程中給勞動人民在政治上和經濟上增加了新的負擔。對王安石變法與商品經濟發展的關系,也是既承認它對商業活動的發展有不良影響,又肯定它還有對商品經濟發展起積極影響的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