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助學貸款 - 王安石變得是什麽法?

王安石變得是什麽法?

 置制三司條例司熙寧元年(1068年)二月,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壹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此機關除了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外,亦制訂國家壹年內的收支,並將收入定其為定式。

理財(富國)之法:

方田均稅法

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方田均稅法清出豪強地主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也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們強烈反對

均輸法

均輸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布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谷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谷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並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

但具體實施中出現強制借貸現象,是王安石變法措施中爭議最大的

農田水利法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壹分,如壹州壹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幹州縣***同負責。

市易法

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資金壹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並也。”市易法增加了財政收入

募役法

又稱“免役法”,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雇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使得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了生產發展,也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強兵之法:

保甲法

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壹保,五保為壹大保,十大保為壹都保。凡有兩丁以上的農戶,選壹人來當保丁,保丁平時耕種,閑時要接受軍事訓練,戰時便征召入伍。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裁兵法

整頓廂軍及禁軍: 壹、 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 二、 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將兵法

又叫“置將法”。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幹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壹人,專門負責操練軍隊,以提高軍隊素質。

保馬法

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余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壹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軍器監法

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八月廣設軍器監,負責監督制造武器;並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取士之法:

太學三舍法

希望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

貢舉法

王安石認為“欲壹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改革貢舉法,廢明經、存進士,熙寧三年(1070年)三月,進士殿試罷詩、賦、論三題而改試時務策。熙寧四年(1071年),二月,頒新貢舉制,廢明經,專以進士壹科取士。另設“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斷案。

惟才用人凡是有誌於改革的人才都被委以重任,不少人成為改革的中堅力量

  • 上一篇:宋代,蘇東坡應壹位做油餃的老婆婆之邀,寫了壹首廣告詩。
  • 下一篇:為什麽我的微信錢包裏沒有微貸可以借錢?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