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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債利息如何申報所得稅?

1.根據妳們提供的計算公式,我們認為外管局計算的代扣所得稅是錯誤的。因為妳公司繳納的是利息代扣所得稅,所以計算公式中不存在17%的比例。正確的處理應該是妳公司代扣代繳這筆利息的營業稅和代扣所得稅。

營業稅= 500000× 7.872× 4.5 %× 5% = 8856(元);代扣所得稅= 500000×7.872×4.5%×(1-5%)×10% = 16826.40(元);扣繳稅合計= 8856+16826.40 = 25682.40(元)。

那麽貴公司實際支付給境外貸款公司的金額= 500,000× 7.872-25,682.40 = 3,965,438+0,036,5438+07.60(人民幣)。

2.根據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場所、辦事處的,應當就其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和代扣所得稅。外企是兩個稅的納稅人,貴公司是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利息時,妳公司要代扣代繳的稅款,交給稅務機關,所以實際上妳公司支付的利息是22500美元。但是,在付款時,海外企業獲得的利息收入是扣除稅款後的數額,而不是22,500美元。差額是在中國應繳納的稅,實際上是貴公司向中國的稅務機關繳納的。

妳可以和外管局溝通壹下,看看外管局有沒有把代扣所得稅算成貨物的錢,因為17%屬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這只是我們推測的可能性。妳可以再次咨詢外管局,了解其計算代扣所得稅公式中1.17的具體含義。

貸款:銀行存款8000元。

應交稅費-2000年應交所得稅

3.代付所得稅:

借:應交稅金-2000年應交所得稅。

貸款:銀行存款2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要求“非金融機構相互提供資金並收取資金占用費,如向企業借入流動資金並收取資金占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向其下屬單位或企業提供資金並收取資金占用費等“答:根據營業稅稅目註釋,貸款屬於“金融、保險”稅目範圍,貸款是指將資金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壹規定,無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將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行為,都應視為出借行為,按照“金融保險”稅目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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