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軍人退役的有效身份證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申請人有固定的住所,並且有貸款銀行所在地的戶口。
申請人有壹定的資產證明,具備按時還款的能力。
申請人有良好的信用。
申請人符合銀行要求的其它條件。
申請人有創業的意願。
(壹)義務兵家庭優待金 農村義務兵不低於當地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0%,城鎮義務兵不低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大學本科每年增發優待金100%(即2倍),大學專科每年增發50%(即1.5倍),進藏(疆)和高原條件兵按現行標準3倍發放(詳見經濟待遇表)。
(二)退役士兵就業安置
1.壹次性退役金。由軍隊按照4500元×服役年數的標準發放,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比例增發。其中: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壹等功的,增發15%;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2.壹次性經濟補助。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當地政府發放,其中,義務兵每服現役1年補助4500元,其壹次性經濟補助金額為9000元;士官每多服役壹年增發20%,其壹次性經濟補助金額為9000元×[1 (服現役年數-2)×20%]。
3.免費就業培訓。退出現役1年內,由縣級以上政府安置部門免費組織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並推薦就業。教育培訓期限壹般為2年,最短不少於3個月。
4.創業培訓補貼。在就業培訓定點機構參加創業培訓,根據其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情況,享受800—1200元的壹次性創業培訓補貼。
5.壹次性創業補貼。就業困難的退役士兵自主創業,依法進行工商和稅務登記的,可享受2000元的壹次性創業補貼。
6.小額擔保貸款。除從事非國家限制性行業外,退役士兵可在創業地申請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對合夥經營或創辦小企業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捆綁式”貸款,並按規定享受財政貼息。
7.稅費減免。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收費,限額免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