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的基礎工程、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防滲漏,為5年;
3、供熱和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及裝飾工程為2年;
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的,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
第九條。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期滿後,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申請退還保證金。
第十條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的申請後,應在14天內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與承包人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逾期不還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未答復,經催告後14天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申請。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房屋建築的基礎工程、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飾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