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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儲備貸款的暫行規定

為了更好地利用銀行土地儲備貸款,加強土地儲備貸款的使用管理,依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17 號),經市政府第20次市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將市財政局起草的《泉州市市級土地儲備貸款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泉州市市級土地儲備貸款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壹、總則

(壹)為了更好地利用銀行土地儲備貸款,加強土地儲備貸款的使用管理,保證貸款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時償還,依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17 號),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土地儲備貸款是指以市政府決定收儲的項目用地及地上物進行抵押,或以原存量土地和財產進行抵押,以土地出讓收入作為還貸資金來源的專項用於土地儲備的短期周轉貸款。

(三)土地儲備貸款的使用和管理應以資金安全為前提、以提高效益為目標,嚴格執行貸款使用計劃,保證儲備需要,提高周轉速度,降低成本費用。該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帳核算。

(四)貸款主體是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土地儲備中心具體負責土地儲備貸款的借入及還本付息。

(五)貸款銀行由市政府通過招投標確定二家商業銀行。

二、土地儲備貸款規模及貸款的借入

(壹)土地儲備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相銜接。

(二)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及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提出年度土地儲備貸款舉借規模、使用計劃初步意見,並按宗地列出貸款資金需求、預期收益明細,報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後,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照“項目有效益,還款有保證,風險可調控,財力可承受”的原則予以審核後,提交市政府研究決定。

(三)貸款銀行壹次性給予貸款總額度,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土地收儲進度,壹次或分次借入貸款。

三、土地儲備貸款的使用

(壹)土地儲備貸款的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土地儲備貸款應專項用於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等土地儲備開支。

(二)市土地儲備中心在貸款銀行開設土地儲備貸款專戶,實行專戶管理。

(三)市土地儲備中心要支取土地儲備貸款時,應及時提出宗地用款明細計劃,經市國土資源局同意後,送市財政局;經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後方可支取。

(四)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按宗地設置臺帳,每月十日前應將上個月土地儲備貸款的支取、使用及還本付息情況的財務報表、財務分析上報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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