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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錄下的聲音可以作為證據嗎?10裁判對記錄證據的看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民事訴訟法解釋(2022年修訂)》第116條規定,以存儲介質定義,記錄材料具有兩種證據屬性,即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記錄材料屬於電子數據,以及其他視聽資料。

為了使錄音材料在法庭審判中作為有效證據出現,其獲取的方式和途徑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錄音材料本身也需要無瑕疵、完整。

錄音獲取的過程必須在合理的場所進行,不允許竊聽窺探他人隱私,侵犯他人隱私,否則獲取的錄音資料會因非法手段而被排除。

對方的發言必須是當時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任何脅迫或威脅。

錄制的材料內容需要真實連貫,不可剪輯。它們需要以原始狀態呈現。通話音質要清晰,要有準確完整的待確認病例描述。

壹、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

編號212

“未經對方同意對談話進行錄音是違法的”應理解為對涉及對方的私密場所進行秘密錄音,侵害對方或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首先,張某武提交的錄音證據雖然是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形成的,但張某武在本案壹審以及另壹起15萬元的案件壹審、二審中均勝訴。該證據在本案原審及另壹15萬元案中,張某武在壹審、二審中均無提交的必要,即張某武主觀上無及時提交證據的故意。

其次,該錄音證據是張某武與熊就《合作協議》中相關款項的支付發生爭議後的溝通、談話的真實記錄。其收購並未侵犯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註:2015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壹百零六條規定:“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2019修訂版刪除了這壹條款。張某武提交的錄音證據並非因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取得,故該錄音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本案相關事實的依據。第三,錄音證據是張某武與熊在合作協議糾紛發生後的談話,能客觀反映雙方合作的相關事項,與本案基本事實密切相關,應予采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該錄音證據系未經熊同意單方錄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錄音取得的信息能否作為證據的批復》(法復[1995]2號)“證據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同意對談話進行錄音是違法的,通過這種手段獲得的錄音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這就決定了錄音證據不具有證明力。本院認為,根據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復[1995]2號回復中所指的“未經對方同意對談話進行錄音是違法行為”應理解為對涉及對方的隱私場所進行秘密錄音,侵害對方或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壹百零六條(2022年《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壹百零六條保留)規定“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本案中,張某武與熊的談話是在酒店大堂的公共場所進行的,錄音是在公共場所進行的。除了張某武的女兒沒有人在場,沒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采納錄音證據,作為認定本案相關事實的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未能認定證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關於梁某、原夏某軍的證人證言,系張某武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時提交的2名證人的證人證言。當時梁、夏某軍均未出庭作證,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其證人證言不具有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

二、最高人民法院(2014)沈敏字

編號551

雖然是私自錄制的,但錄制過程並沒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背公眾利益和社會公德。取證方式並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

二審判決認為,錄音資料的取得是趙某國在與張某華談話過程中私自錄音形成的。錄音過程沒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背公眾利益和社會公德。取證方式並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此,該證據應被視為合法證據。錄音中的談話內容包括,張某華不否認趙某國於2002年2月65438+1日以暴力手段強迫其在保證書上按手印的事實,錄音證據所反映的內容與上述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可以相互印證。張某華對錄音證據有異議,但無相反證據。張某華主張權利的擔保書上只有指紋,沒有擔保人的簽名或印章,不符合通常的交易習慣。保函本身就有很大的瑕疵和疑點。趙某國提供的幾份證據相互佐證,可以形成證據鏈,實現大概率證明。在此基礎上,二審判決認定,張某華於2012年7月持有的擔保書上趙某的手印系他人在暴力情況下按下的事實是有根據的。張某華申請再審認為趙被暴力強制在保證書上蓋章的事實不能成立的理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論二審判決程序是否違法。趙在壹審和二審中提供了錄音證據,但不是原始的錄音載體,而是復制的光盤。壹審中,張某華認為錄音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錄制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不否認錄音事實的存在。在對錄音證據內容進行質證和確認後,二審判決認為,

從錄音效果來看,基本內容能聽清楚是沒有明顯疑問的。雖然是私自錄制,但錄制過程並沒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背公眾利益和社會公德。取證方式並未違反法律禁止。張某華申請再審認為二審判決程序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最高人民法院(2015)沈敏字

編號3541

壹方提供的錄音資料能夠認定為雙方談話的,應當視為證明其主張的基本事實,另壹方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林某雄、林某娟申請再審,主張慧作為提供證據的壹方,應有法定義務證明錄音資料屬於林某雄與慧之間的全部回憶。壹審判決將舉證責任轉嫁給林某雄,並以此為由認定錄音內容真實合法,並將其作為認定本案重要事實的依據,違反了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不予糾正。再審法院經審查認為,由於雙方當事人未就合夥企業的權利義務簽訂書面合同,認定爭議事實的關鍵在於慧提供的錄音材料和書面材料是否被采納。

從輝提供的錄音材料內容來看,雙方互稱“姻親”,並多次提及“七標、十標、十五標”項目,與本案合夥項目名稱壹致。具體內容為雙方討論如何結算合夥項目,錄音材料應認定為輝與林某雄的談話。陳某·惠已經證明了他所主張的基本事實。林某雄對事實進行了反駁,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然而,他沒有提供證據來反駁他們,並拒絕鑒定記錄的證據。他應該承擔不良後果。二審判決采納該證據並無不妥。因此,林某雄主張證據不予采納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2016)

沈敏3600號

錄音材料中沒有對所要證明的事實的陳述或者認可,也沒有與本案爭議事實相關的其他內容的,錄音證據不予采信。

論錄音證據的可采性。再審申請人清華公司主張,原審判決駁回錄音證據,未能通過測謊查明案件事實,未能收集到清華公司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的證據,違法。再審被申請人李某辯稱,錄音證據所涉及的和解是針對劉某森的借款,與李某的借款無關。經過調查,

清華公司整理的錄音材料中沒有李對本案500萬元借款的性質、形成過程、形成時間的陳述或認可,錄音證據中也沒有與本案爭議事實相關的其他內容,壹審法院對錄音證據不予采納並無不當。

動詞 (verb的縮寫)最高人民法院(2014)沈敏字

編號641

在只提供了錄音證據,而不能提供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且錄音證據未能直接證明待證事實,且對方當事人予以否認的情況下,該證據的證明力不足以推翻相關書面證據的證明力。

在再審申請書中,王某群再次以其在壹、二審中提供的錄音證據作為支持其再審主張的證據,稱其掌握的新證據與錄音證據及其他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陸某的借款行為是其經營廣宇公司,廣宇公司應對申請人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陸某、王某蘭應對廣宇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再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現為2021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辨別視聽資料的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因此,

在王某群僅提供錄音證據,無法提供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且錄音證據未能直接證明王某群想要證明的事實,廣宇公司予以否認的情況下,該證據的證明力不足以推翻廣宇公司提供的書面證據的證明力。即使王某群提供的新證據證明了廣宇公司股東的個人財產和廣宇公司的墊資,其法律後果也只能是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不是公司對股東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王某群的新證據不能支持其主張。

不及物動詞最高人民法院(2015)沈敏字

編號1825

沒有證據證明錄音內容是虛假的,也沒有證據證明錄音證據是以嚴重違法的方式取得的。同時,錄音證據在庭審中已經過質證,應當認定合法。

論錄音證據的合法性。科曼公司申請再審,主張宇龍公司提供的田某海等人在談判、投資過程中的錄音是在不明時間進行的,是非法取得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壹審時未經質證不應采信。再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錄音證據證實了鎂業公司以裕隆公司資產投資科曼公司的事實。

沒有證據證明錄音內容是虛假的,也沒有證據證明該證據是以嚴重違法的方式取得的。同時,該證據在壹審庭審中進行了質證,科曼公司當庭發表了質證意見。科曼公司主張,錄音證據未進行質證的原因與本案事實不符,依法應當采納該證據。

七。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人民申請

第437號

當事人拒不承認錄音證據的真實性,但未申請鑒定,也未出示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法院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本案事實並無不當。

虞姬倉儲公司申請再審,主張中鐵物流公司出示的錄音證據已經超過舉證期限,錄音證據的真實性應當由中鐵物流公司舉證。壹審法院認定虞姬倉儲公司應承擔不利後果和錯誤。再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不予采納證據,或者采納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2021修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鐵物流公司壹審出示的錄音證據雖超過舉證期限提交,但對本案處理影響較大,壹審法院采納該證據符合上述規定。

國際聲譽倉公司拒不承認錄音證據的真實性,但未申請鑒定,也未舉出相反證據予以推翻。壹審法院結合旅遊行程等證據認定中鐵物流公司主張提貨的事實和時間並無不當。

八、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

第23號

記錄內容清晰連貫,無明顯塗改或技術處理痕跡。當事人在質證時沒有否認錄音證據的真實性,也沒有申請司法鑒定的,應當認為錄音證據是真實的。

本案訴訟期間,李某堂提交了壹份其與白某祥之間的全部回憶。

錄音內容清晰連貫,無明顯塗改或技術處理痕跡。雖然白某祥主張錄音證據內容存疑,不能作為判斷兩人實際對話的依據,但在壹審質證時,其認可錄音是自己的聲音。原審時,他沒有否認有對話的事實和錄音的真實性,也沒有申請司法鑒定,故本院確認了錄音的真實性。壹審法院適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六十九條第壹款第三項(現為2019修訂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九十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三)有疑問的視聽資料”不予采信為錄音證據,本院予以糾正。

九、最高人民法院(2017)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

313號

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談話錄音不足以推翻二審判決中書證所作的認定。

3 .鄒、鄒某軍提交的與中國鐵路總公司銷售經理張的談話錄音等錄音材料,用以證明中國鐵路總公司通知貸款銀行申請貸款,貸款銀行是中國鐵路總公司的合作單位。貸款申請手續由貸款銀行工作人員在中國鐵路總公司營業部辦理,銀行在收到貸款申請材料後未向鄒牟陽、鄒某軍出具收條。經審查,再審法院認為,

證據是錄音證據和整理數據,只說明中鐵公司聯系貸款銀行辦理了相關手續,貸款手續是當場辦理的。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談話錄音不足以推翻二審判決,以書面個人信貸業務申請表中載明的日期作為借款憑證的交接日期。

X.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人民申請

第2958號

當事人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有異議,但未向法院申請鑒定,且沒有證據證明錄音材料的取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應當采信錄音材料。

天津物業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采用中信保險公司提供的錄音材料有錯誤。再審法院經審查認為,連雲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是中信保險公司提交的

天津物業公司雖對錄音資料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向法院申請鑒定,也無證據證明錄音資料的取得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或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此,原審判決認定錄音證據並無不當。連雲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楊的錄音可以證明天津物業公司、連雲港公司、南通公司采取循環采購的方式達到借款的目的。天津物業公司稱無意放貸,難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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