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貸款按技術改造專項貸款管理。在工行開立專用賬戶,在工行系統內封閉運作,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條煤炭部與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簽訂煤炭第三產業貸款貼息管理協議。煤炭部各級管理機構和借款企業要密切配合各級工商銀行做好貸款資金管理、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和按期還本付息工作。第四條貸款項目管理仍按煤炭工業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聯合發布的《國家支持煤炭企業發展多種經營和第三產業貼息貸款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1995貸款項目計劃按下達的計劃執行。根據煤炭部1995項目建議書計劃並經工商銀行批準,新開貸款項目列為正式貸款項目。經辦行未審查的項目仍按原辦法的規定執行,待經辦行批準後由煤炭部下達正式貸款項目計劃。
第六條各借款單位必須保證貸款用於正式下達的項目。如擅自改變或挪用貸款,煤炭部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或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對於挪用的貸款,將按照銀行相關規定收取罰息。
第七條借款人應根據煤炭部下達的貸款項目計劃向煤炭部申請貸款,並按有關貸款規定與煤炭部簽訂貸款合同,明確貸款期限、還款時間和資金來源。不能保證還款的單位不會放貸。
第八條煤炭部指令綜合利用司和財貿司代表煤炭部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第九條煤炭部財務勞動司根據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據,將貸款撥付給簽訂合同的借款人。由借款人實施貸款項目。
第十條借款合同根據借款人的不同分為以下類型:
1,中央管理的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由礦務局(公司)與煤炭部簽訂借款合同。
2.地質系統由中國煤田地質總局統壹管理,與煤炭部簽訂借款合同。3、地方財政對國有煤炭企業,實行委托貸款,煤炭部委托有關省級工商分行與貸款單位簽訂借款合同,委托銀行要保證貸款本息按期收回。
第十壹條貸款利息按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確定的利率計算,從貸款借據確定的貸款日期起算。如遇國家調整利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的利率執行。
第十二條貸款利息按季支付。所有借款人必須在每季度結束前20天將應付利息匯入煤炭部第三產業賬戶,煤炭部將按期交付工行總行。
第十三條借款人如不按時支付利息,煤炭部有權從撥付的資金中扣收或委托銀行從帳戶中扣收,並對逾期利息計收罰息。
第十四條在貸款資金落實中(中國工商銀行撥給煤炭部,煤炭部落實到貸款單位)所造成的時間利息差額由借款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根據國家對煤炭第三產業貸款的有關規定,貸款期限定為3年。
第十六條根據借款合同,借款人應在貸款到期前20天將貸款本金提交煤炭部,由煤炭部歸還中國工商銀行總行。
第十七條還款資金的來源和順序如下:
1,貸款項目新增利潤。
2.貸款項目新增固定資產折舊。
3、貸款單位的自有資金,包括魏健基金、企業稅後利潤等。4.其他基金。
第十八條借款人逾期不還的,煤炭部有權從撥付的資金中扣收或委托銀行從賬戶中扣收,並按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具體來說,可以區分以下情況:
1,中央財政借款單位,從撥付給各省的資金中扣除,扣除後仍不足時,委托當地銀行從借款人賬戶中扣除。
2、地質單位的貸款,由地質總局從地質勘查基金中扣除。
3、地方財政貸款單位由委托銀行從貸款企業賬戶中代扣。
4、基建單位從相關建設單位投資和其他資金中扣除。
第十九條本辦法僅適用於1995的30億貼息貸款,1993、1994貸款仍按原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解釋權屬於煤炭部。
分行向總行借款,需要簽訂借款合同,其利息收入要繳納增值稅。但如果疫情期間有政策,企業集團(含企業集團)內部單位之間資金自由拆借的行為,免征增值稅。
有兩種情況:
1.對於非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資金自由拆借的行為,要按規定作為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2.企業集團(含企業集團)內部單位之間的資金自由拆借,免征增值稅。在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其核心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其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納稅人計稅價格明顯偏低或偏高且無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所列行為(註:視同銷售行為)發生時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壹)按照納稅人近期銷售的類似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銷售的類似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
(3)根據應稅價值的構成確定。形成應稅價值的公式為:組成應稅價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的企業集團,通過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壹借款合同並撥付資金,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 然後轉給企業集團,企業集團統壹返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人的業務。 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向國外發行債券獲得資金後,將借入資金分配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人本息的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十壹條國家實行有利於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按照規定實行緩征、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收征管程序,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