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向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主體發放貸款,將構成非法放貸罪。非法放貸不僅會給放貸銀行帶來經濟損失,還會利用借入的資金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所以,任何人發現銀行有違規放貸行為,都可以向國家相關機構舉報。非法發放貸款罪是行為犯或結果犯,即以壹定的情節或危害後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如果侵權不嚴重,只能按壹般違法行為處理。非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區分,關鍵是從客觀方面進行考察,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壹是行為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行為人違反《民法通則》、《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關於信貸管理的規定發放貸款,是犯罪行為。如果他只是違反了所在單位的內部規定,就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發放的貸款金額是否巨大。未達到數額巨大標準的,不構成本罪。是否造成重大損失。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結清前壹筆貸款本息後,將利息計入後壹筆貸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前期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可以將補發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期貸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計入以後的貸款本金。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貸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壹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