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1年、1992年國家撥給鐵道部的多經發展周轉金;
2.1994年、1995年運輸系統多經企業上交鐵道部的所得稅;
3.鐵道部爭取到的銀行多經專項貸款;
4.基金的凈收益在依法繳納稅費後的部分;
5.鐵道部其它用於支持多經發展的資金。第五條 多經發展基金投資計劃,實行統壹計劃,分級管理。
基金年度投資總額由鐵道部確定。鐵道部對各局投資額度的分配原則為:各局1994、1995年上交的所得稅,除少量由部集中使用外,作為本局貸款,部在各局間不平調;部集中籌措施部分,用於支持全路性重要骨幹項目建設。投資計劃項目的審批和申請手續由鐵路局多經主管部門會同計劃部門辦理,報部兩經中心,由兩經中心會同計劃司審批。項目批準後,鐵路局同部兩經中心按部資金中心業務規定簽訂借款合同,部財務司據此辦理撥款手續。部資金中心在合同簽訂後及時撥付資金。部財務司按季向兩經中心通報基金收支情況。
廣鐵(集團)公司1994、1995年多經企業形成的所得稅,作為部對廣鐵(集團)公司的貸款,用於支持(集團)公司多經發展,貸款期3年,3年內分年向鐵道部交付利息,到期壹次還本。投資項目仍由廣鐵(集團)公司自行安排,貸款項目、數額報部核備。貸款還本付息後,必要時可以還本的總額為陰,繼續向部申請基金低息貸款。第六條 各局要按照建設項目隸屬關系和計劃安排權限,納入各級計劃管理。第三章 利率和期限第七條 屬於本辦法第四條第1、2項資金來源的鐵道部對鐵路局貸款,1年期貸款年利率暫定為4%;2年期貸款年利率暫定為5%;3年期貸款年利率暫定為6%;屬於第1、2項以外的貸款,其利率按借入的資金成本計算。第八條 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3年,個別需要超過3年的,必須專項報批,利率另定。第四章 貸款的支付和本息償還第九條 鐵道部對鐵路局實行統借統還。鐵路局對下屬多經企業應根據審批的建設項目簽訂借款合同。第十條 借款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借款項目的名稱及用途;
2.借款金額;
3.借款利率;
4.借款期限;
5.還款日期;
6.保證條款與違約責任;
7.擔保單位;
8.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第十壹條 借款局按合同規定的利率按年向鐵道部交付利息,期滿壹次還本。第十二條 借款局如不按期還本利息,鐵道部將不再對其發放下批借款,同時由部財務司從該局“上下級往來”中扣回,並按日收滯納金,罰息為0.1%。各局財務主管部門對本局借入的多經發展基金的提供還款擔保並監督資金使用。第五章 附則第十三條 1994年底以前已經簽訂的借款合同仍按合同執行。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實行,由部兩經中心負責解釋。前發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