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行為包括票據的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及追索等,但是《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並未對貼現作出明確規定,這使得貼現的法律性質存在爭議。
(壹)按照《貸款通則》的定義,貼現是壹種票據買賣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130條的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貼現從形式上看,確實是貼現申請人向貼現人申請,貼現人審查合格後扣除相應的利息及費用後向貼現申請人支付貼現款,買入票據,符合買賣合同的特征。但是,貼現涉及的標的物為票據,票據作為壹種特殊的有價證券,具有流通性、無因性、文義性、要式性等特點,因此,貼現並非簡單的票據買賣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第10條的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轉讓原則上應以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關系。在通常情形下,除贈與、繼承以外,壹方向另壹方轉讓票據,目的是為了從對方獲得商品或服務、技術等,接受票據的壹方是為了獲得相應的價款,不允許在沒有具體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情形下直接向對方賣出票據,或支付壹定的價款而買入票據。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可以用票據作為基礎交易關系的工具使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允許當事人之間對票據本身進行買賣。貼現則正是對票據本身的買賣關系,之所以被允許,是因為法律規定在特定範圍內、特定主體間可以從事貼現這樣壹種特殊的買賣關系。在中國,這個特定主體僅僅包括經過批準、有權開展貼現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而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買入票據進行貼現的。
(二)依照上述《貸款通則》中的定義,貼現是屬於貸款的壹個種類。筆者認為,將貼現界定為貸款的壹種形式是不妥當的。首先,《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為借款合同而非貸款合同,相對於貸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壹個更規範的用語。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義務就是“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而在貼現中,貼現申請人在取得貼現人扣除利息和相關費用的票據款項後,就不再負有“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義務,票據歸貼現人所有,貼現人可以將票據進行轉貼現或再貼現或在票據到期後請求承兌銀行付款而不是向貼現申請人追要款項。如果遭到拒絕付款的情形,貼現人可以向貼現申請人進行追索,但該追索行為是基於相關法律的規定而非依據貼現合同。因此貼現行為不符合借款合同行為的本質特征,貼現申請人與貼現人之間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關系。其次,《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其中第(二)項為“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第(四)項為“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很明顯,該法是將貸款與貼現區分開來的。如果貼現屬於貸款的壹個種類,則該法在第(二)項規定貸款後,在第(四)項又規定貼現,就屬於重復了。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貼現業務是銀行經營業務中與貸款業務相並列的壹項業務,貼現與貸款是不同的,《貸款通則》將貼現界定為壹種貸款形式是不妥當的。
(三)《暫行辦法》回避了貼現是壹種貸款的提法,將貼現模糊表述為“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壹種方式”,同時明確規定貼現為壹種“票據權利轉讓”行為,相比較於《貸款通則》的規定,更趨合理。事實上,貼現在本質上體現的是壹種特殊的票據轉讓關系。貼現人將扣除利息和相關費用後的票據款項支付給貼現申請人,從而成為票據的持票人,相關票據權利便從貼現申請人轉移至貼現人。《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並未對貼現作出明確規定,但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93條的規定,貼現、轉貼現、再貼現時,必須做成轉讓背書。也就是說,《支付結算辦法》將貼現理解為票據背書轉讓行為的壹種。實務中各銀行在從事貼現業務時,往往要求持票人在申請貼現轉讓票據時,在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處簽章,同時註明貼現人的名稱。就票據關系的角度而言,持票人以背書轉讓的方式貼現票據,其效力與其他場合下的背書轉讓效力相同,背書行為的有效與無效、貼現銀行取得票據權利的效力,票據債務人的票據責任與抗辯,都適用於票據法有關轉讓票據權利的規定。
但是,貼現中的背書轉讓又與壹般的票據權利的轉讓不同,貼現轉移的是票據權利,取得的對價是壹定的價款,貼現人並不是以直接獲得票據金額為目的,而是以提供壹定款項為對價,取得票據權利,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貼現日至到期日這壹期間內的利息和相關手續費。貼現後,貼現人除了可以轉貼現、再貼現以外,壹般是等票據到期後,向付款人收取票款。貼現包括兩個基本環節,轉讓票據和支付款項。轉讓票據是通過背書行為實現的,也就是貼現申請人履行義務是以背書轉讓這壹票據行為作為基本內容。而貼現人的義務主要是支付貼現款項。因此,不能將貼現與背書兩個概念等同起來,《暫行辦法》將貼現稱為壹種票據權利的轉讓行為也是不全面的。貼現是壹種特殊的票據轉讓行為,它有別於票據的買賣,也有別於票據的背書轉讓,更不是壹種貸款行為。正是由於貼現的特殊性,銀行在貼現實務中遇到了壹些特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