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無法按計劃實現集中供暖,確需建設小型鍋爐房供暖的。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批準後,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向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繳納供熱配套費後,由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組織實施臨時供熱,待條件具備時改為集中供熱。第十壹條利用現有熱源(包括工廠等單位的熱源)進行新建住宅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熱源單位簽訂供熱協議,並將供熱協議報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備案。第十二條在舊區改造中,應當根據區域供熱規劃,按照帶老帶新、就近成片、新建住宅與原住宅統壹建設的原則實施集中供熱。各用熱建設單位應根據供熱單位提供的參數進行外網和室內設計。第十三條集中供熱建設資金,采取國家、單位和個人多種渠道解決:
新建住宅供熱設施的配套建設
1.對於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開發建設單位將投資配套建設供熱設施;
2.提前建設熱源,可以通過貸款建設、貸款償還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
(二)老舊小區供熱設施。
1.老舊小區建設供熱設施的,室內設施初裝費由受益戶承擔,熱源和外部管網建設費用按全市統壹規定執行;
2.在城市建設資金、房改和租金籌集資金、環境保護費和其他資金中,提取壹定比例的費用用於原住宅供熱設施的補貼投資;
3.為了加快既有住宅供暖設施的建設,我們可以通過引進外資、合資、向社會集資或成立股份制有限責任公司來籌集建設資金。
4.繳納易地建設費有困難的單位和居民可以暫緩安裝,但不得影響其房屋內通過供熱管道(含施工)的供熱系統。第十四條集中供熱建設資金的籌集由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統壹組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向用熱單位和居民提高供熱工程費。第十五條承擔集中供熱工程設計或施工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缺乏技術管理力量的施工單位應委托監理部門具體實施。第16條設備、管道、散熱器等。集中供熱工程建設需要采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高科技材料,以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大功率、高效率、低能耗的合格產品。第十七條集中供熱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範和本市有關規定,確保工程質量。所有施工單位必須接受市、區縣供熱辦和質檢部門的監督檢查。工程竣工驗收後,方可移交給接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