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概述
各區縣、委(集團公司)、駐津各單位:根據《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9〕8號)、《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0〕6號)、《關於個人住房公積金購買首套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2〕5號), 為提高貸款辦理效率,修訂《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程》(天津公積金中心[20165438]第31號),進壹步優化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 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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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
關於修改《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程》的通知
各區縣、委(集團公司)、駐津各單位:
根據《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9]8號)、《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相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65 438+00]6號)、《關於購買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09]8號)為提高貸款辦理效率, 對《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程》(津公積金中心[2011]31號)進行修訂,進壹步優化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2012年7月4日
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9]8號)、《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65 438+00]6號)、《關於購買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公積金委
第二條天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和管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承辦銀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負責受理申請、簽訂合同、辦理抵(質)押擔保、發放貸款、移交相關貸款資料和票據。天津金房房地產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負責擔保和反擔保,並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章貸款處理
第壹節貸款申請材料
第三條個人數據
職工家庭(含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請貸款時應提供以下個人信息,其他購房人也應提供相關信息。
(壹)借款人及配偶信息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身份證遺失或過期的,提供臨時身份證或戶籍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帶照片的身份證)及復印件4份。配偶為軍官或士兵的,提供軍官證或士兵證及復印件三份。
2 .戶口簿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結婚證或結婚證及復印件三份。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
4.借款人及配偶的正楷印章。
5.借款人戶口簿或藍印戶口簿或暫住證復印件兩份。
6.借款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國家另有規定的,應提供相關證明及復印件三份。
7.借款人無配偶的,應在貸款銀行簽署《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申請聲明書》壹式三份(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貸款聲明書》),聲明其無配偶。
(2)未成年子女信息
借款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購房的,提供同壹戶籍的戶口簿及復印件三份;借款人與其子女不在同壹戶籍的,應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證明或公證書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復印件三份及其復印件。
(3)其他買家的信息。
不同家庭成員* * *共同購房的,壹並提供其他* * *購房人信息:
1.同壹購買人的其他* * *身份證及復印件。
2.其他* * *購房人有配偶的,配偶身份證復印件三份,有配偶的結婚證或戶口簿或民政部門結婚證三份;如無配偶,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署或提供三份經公證的《貸款申請聲明書》,聲明無配偶。
第四條信用信息
借款人及配偶應在貸款銀行簽署《貸款申請聲明》,聲明同意貸款銀行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和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信息。
(壹)購買商品房提供的信息
1.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四份,復印件壹份。
2.首付款憑證復印件四份。
(二)提供商品房的購買價格信息
1.已登記備案的《天津市限價商品房買賣合同》壹式四份。
2.首付款憑證復印件四份。
(三)購買定向銷售(安置)的經濟適用住房提供信息。
1.已登記備案的《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壹式四份。
2.首付款憑證復印件四份。
3.購買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及復印件三份;購買定向安置保障性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及復印件三份。
《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中的購房人與《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的被拆遷人不壹致的,應提供區縣房管部門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及復印件兩份。
(四)購買私有住房所需的資料。
1.天津市房地產買賣協議(資金監管貸款)壹式四份,復印件壹份。
2 .《天津市私有房屋交易監管資金收款憑證》及復印件四份。
3.房地產估價機構對交易房屋的估價報告壹式三份。
(五)購買公有住房提供信息。
1.《公有住房買賣協議》壹式四份。
區、縣住房委員會辦公室簽發的《公有住房出售許可證》壹式兩份。
3.賣方出具的《天津市出售市直管公有住房繳款書》或《天津市出售單位產權繳款書》及復印件4份。
(六)建設和改造自有住房需提供的信息。
1.區、縣以上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復印件三份;區、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復印件三份。
2.借款人存入貸款銀行的自籌資金證明及復印件三份。
3.項目預算組織出具的項目預算報告壹式兩份。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12-18。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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