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障剛性住房需求方面,通知提出,壹方面要擴大保障性租賃房供應,落實天津市保障性租賃房土地、金融、稅收、公共服務等配套政策,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等群體住房困難。同時,發展長期租賃市場,引導住房租賃企業結合市場需求擴大住房供給,穩定住房租金水平,滿足多樣化住房需求。
另壹方面,要支持新市民合理的住房需求。非天津戶籍在津就業的新市民和高校畢業生,憑連續6個月的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可在當地購買1套住房,濱海新區仍執行原多套住房購買政策。
在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方面,《通知》針對不同情況做出了不同規定。對成員年齡在60周歲及以上的居民家庭和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的多子女家庭,可憑戶口本在天津市原有住房限購政策基礎上購買1套住房。
原1套住房通過天津市保障性租賃房發展平臺籌集用於保障性租賃房的,租賃期限不少於5年的,可在原住房限購政策基礎上購買1套住房;在當地住房限購區域內持有住房並出售1套住房後,也可以購買1套住房,但家庭住房總數不得超過2套。
此外,居民家庭房屋因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被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的,可以通過征收協議購買房屋。新購房屋價格不超過房屋補償的,免征契稅;新購房屋的價格超過房屋補償的,超出部分征收契稅。
在完善住房信貸政策方面,《通知》明確,優化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對無個人住房貸款記錄、在本市無房的居民家庭,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已結清購房貸款且在本市無房的居民家庭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房,按首套房貸政策執行。居民家庭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40%。
同時,《通知》提出,落實國家房貸利率優惠政策。對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不低於相應定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減20個基點,第二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不低於相應定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加60個基點。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以最新政策為準。
在保障居民住房需求的同時,通知還制定了優化新增商業服務設施比例、實施階段性土地出讓支持政策、完善金融政策、加大稅收支持力度等支持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措施。其中明確,要準確把握和落實房地產金融審慎管理政策,金融機構要保持房地產開發貸款平穩有序投放,支持房地產項目、參建企業和材料供應商合理融資需求,保持上下遊房地產企業持續穩定融資,保障項目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