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國有企業資產處置行為,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是指國有股份超過50%的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有償轉讓企業固定資產或所有權的行為。
資產處置可以是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資產(股權)。
第四條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合法、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保護交易雙方、相關債權人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淮北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籌)(以下簡稱國資辦(籌))是淮北市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的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全市國有企業資產處置,並檢查監督實施;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資產處置中的利益。
第二章資產處置當事人
第六條資產處置的轉讓方為被轉讓企業的投資者或合法投資者,其中:
股份制企業的轉讓方為國有股持有人。
非股份制企業的轉讓方為國有資產投資機構或政府授權的授權企業。
第七條資產受讓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條資產處置中介機構是指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行、產權交易中心等市場中介機構。資產處置活動壹般在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機構應當提供交易場所,發布交易信息,協助交易雙方辦理相關交易手續。
第三章資產處置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條資產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處置:
1,競價轉讓;
2.招標轉讓;
3.協議轉讓;
4.其他方式。
第十條資產處置按下列程序進行
1,企業申報。市屬國有企業的資產處置,由資產轉讓方報市國資辦(籌)批準。
申報時應附資產評估報告、資產處置方案、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及相關證明材料。
資產處置方案應當載明擬處置資產的數量、分布、價值、處置方式、處置價格和購買意向。
2、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籌)研究審核。市國資辦(籌)組織人員通過實地考察、查閱相關資料等方式,對資產處置方案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改革發展領導小組論證批準。
3.公開處置。資產轉讓方應向市國資辦(籌)認可的具有主體資格的資產處置機構提出委托申請;中介機構利用各種形式發布信息;市國資辦(籌)組織資產處置價格工作小組,確定資產處置底價;中介機構安排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協商或者組織公開招標投標,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促進雙方交易。
招標投標公告發布後,無人參與招標投標,或中投公司棄標且無人替代中投公司的,資產轉讓方可要求中介機構依法重新組織招標投標或進行協議轉讓。交易底價仍由市國資辦(待成立)組織的資產處置價格工作組確定。
4.結算驗證。資產處置原則上由受讓方購買,交易資金納入財政部門設立的國有企業資產處置資金專用賬戶,按照市政府規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交易雙方持資產處置合同、中介機構證明等法律文件,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壹條投資購買國有企業資產,原則上壹次性支付價款。在取得資信較高的第三方擔保並經轉讓方同意後,可以分期付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首付款不得低於轉讓價款的30%。余額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逾期未支付價款的,轉讓方有權收回產權,並依法追究違約責任。
交易雙方均可享受市政府有關資產交易的優惠政策。企業內部向職工轉讓資產,按照市政府的特別規定執行。
第四章資產處置價格工作組
第十二條每項資產處置工作成立資產處置價格工作小組,負責確定資產處置底價。資產處置價格工作組成員人數為五人(含五人)以上的單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