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是包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委托商業銀行向借款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專項政策性貸款。
第三條中心應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防範機制,有效控制貸款風險。
第四條中心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凡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住房,並按規定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均可向中心申請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
購買自住住房包括經濟適用房、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和拍賣房。
第六條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當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提供擔保。
第七條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前,承擔連帶責任的借款人及其職工不得再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
第八條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借款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信用良好,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申請貸款前,住房公積金連續足額繳存不少於12個月(新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不少於6個月);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采購合同、協議或證明材料;
(六)購買、建造、改造、大修和裝修自住住房有壹定比例的自有資金。
第九條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時,應當填寫《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未婚、離婚或配偶死亡的相關證明);
(二)符合購房合同規定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相關材料;
(三)自住住房建造、改造、大修、裝修的首付款收據或自有資金證明;
(四)家庭收入證明。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借款人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並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借款人委托他人或中介機構辦理手續的,應提供書面授權委托書。
(二)中心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與借款人面談並做面談記錄,調查借款人的資信,提出審查意見。
需要進行抵押物評估的,中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3)中央貸款審查委員會根據評估報告和審查意見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
(四)中心應在收到貸款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
(5)根據中心貸審委的決策意見,借款人與中心簽訂借款合同。
(六)受委托銀行根據中心的審核意見和借款合同發放貸款。
貸款資金應劃入賣方或建築、裝修、大修、裝飾工程承擔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不得直接劃入借款人賬戶或以現金支付。
第十壹條借款合同應當約定貸款金額、期限、利率、貸款資金的用途和支付時間、貸款償還方式、擔保方式和範圍、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和終止等內容。
中心負責起草借款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參考。
第十二條借款人必須專用於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並接受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貸款額度由中心根據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還款能力、住房購買價格和住房評估價格等因素確定。
第十四條貸款期限由中心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和其他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第十五條包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最高額度和最長期限。
第十六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和執行。
第十七條中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購買、建造、改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自有資金比例、最長貸款期限、最高貸款金額和貸款利率。
第十八條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的合同糾紛,應當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包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包頭市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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