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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2015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由第2003號法令頒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2015年4月25日)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和運營,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能源、交通、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和其他基礎設施及公用事業領域的特許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依法通過競爭方式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並約定其在壹定期限和範圍內投資建設和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並獲取利潤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

第四條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保護各方信賴利益,並遵循以下原則:

(壹)發揮社會資本融資、專業、技術和管理優勢,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

(2)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政府與社會資本的協商與合作;

(三)保護社會資本的合法權益,保證特許經營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四)兼顧管理和公益,維護公共利益。

第五條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a)在壹定期限內,政府授權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改建和擴建、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並在期限屆滿時將其移交給政府;

(二)在壹定期限內,政府授權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擁有和經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滿移交政府;

(三)特許經營者投資建設、改建、擴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並移交政府後,政府將授予其在壹定期限內經營;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條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期限根據行業特點、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需求、項目生命周期和投資回收期等綜合因素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對於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以下簡稱特許經營項目),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與特許經營者可以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約定超過前款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

第七條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土地、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領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法規政策的制定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價格、能源和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特許經營項目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各有關部門參與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部門協調機制,負責協調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協調特許經營項目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特許經營協議訂立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授權部門(以下簡稱項目提出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有關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特許經營項目建議,提出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特許經營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安全生產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中期財務規劃等。,並明確了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項目提出部門應確保特許經營項目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第十條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項目的名稱;

②項目實施機構;

(三)項目建設規模、總投資、實施進度、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標準等基本經濟技術指標;

④投資回報、價格及其計算;

(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

特許經營協議框架草案和特許經營期限;

(七)被特許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方式;

(八)政府承諾和保證;

(九)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後的資產處置方式;

(十)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第十壹條項目提出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能力和經驗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完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貼或開展物有所值評估的,由財政部門負責開展相關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特許經營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技術路線和工程方案、可能的融資方式、融資規模、資金成本、提供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建設和運營標準以及監管要求等的合理性。;

(二)相關領域的市場發育程度、市場參與者的建設和運營能力及其參與意願;

(3)評估公眾對用戶付費項目的支付意願和能力。

第十三條項目提出部門應當依托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建立的部門協調機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國土、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對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該實施方案可行,各部門按職責分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項目提出各部門書面審查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審批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授權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作為實施機構負責特許經營項目的實施,並明確具體授權範圍。

第十五條實施機構應當根據批準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明確,相關領域市場競爭相對充分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十六條實施機構應在招標或談判文件中明確是否要求成立特許經營項目公司。

第十七條實施機構應當公平選擇具有相應管理經驗、專業能力、融資實力和良好信用狀況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特許經營者。鼓勵金融機構與參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共同制定投融資方案。

選擇特許經營者應當符合境內外投資準入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實施機構應當與依法選定的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如需成立項目公司,實施機構應與依法選定的投資者簽訂初步協議,約定其在規定期限內註冊成立項目公司並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特許經營協議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項目的名稱和內容;

(二)特許經營方式、區域、範圍和期限;

(三)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等。項目公司的;

(四)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準;

(五)設施的所有權,以及相應的維護和更新改造;

⑹監測和評估;

(七)投資期限和融資方式;

(八)取得收入的方式、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確定方法、調整程序;

九、履約擔保。

(十)特許經營期內的風險分擔;

(十壹)政府承諾和保證;

(十二)應急預案和臨時接管方案;

(十三)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後,項目和資產移交的方式、程序和要求;

(十四)變更、提前終止和補償;

違反合同的責任;

(十六)爭議解決方式;

(十七)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十九條特許經營協議可以約定被特許人通過向用戶收費等方式獲取利潤。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

如果向用戶收取的費用不足以支付特許經營建設、運營成本和合理收入,政府可以提供可行性缺口補貼,包括與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項目相關的其他開發和運營權益。

第二十條特許經營協議應當明確價格或者收費的確定和調整機制。特許經營項目的價格或者收費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確定和調整。

第二十壹條政府可以在特許經營協議中承諾防止不必要的類似競爭性項目建設、必要和合理的財政補貼、提供相關配套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等。,但不得承諾固定投資回報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特許經營者根據特許經營協議需要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和項目審批或者審批等手續的,有關部門應當簡化審查內容、優化程序、縮短辦理時限,對本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十三條出具的書面審查意見已明確的事項,不再重復審查。

實施機構應當協助特許經營者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國家鼓勵金融機構為特許經營項目提供財務顧問、融資顧問、銀團貸款等金融服務。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可對特許經營項目給予差異化信貸支持,符合條件的項目貸款期限最長可達30年。探索將特許經營項目的預期收益用於質押貸款,並支持將相關收益作為還款來源。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通過設立產業基金和其他持股形式為特許經營項目提供資金。鼓勵特許項目公司開展結構化融資,發行項目收益票據和資產支持票據。

國家鼓勵特許經營項目通過設立私募股權基金、引入戰略投資者、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收益債券、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拓寬投融資渠道。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探索與金融機構設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引導基金,通過投資補貼、財政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相關特許經營項目的建設和運營。

第三章特許經營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特許經營協議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實施機構或者被特許人任何壹方不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義務或者未達到約定要求的,應當按照約定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依法保護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特許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合法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特許經營者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落實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融資安排,保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的落實。

第二十九條特許經營項目涉及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相關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和標準。

第三十條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標準規範和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提供優質、持續、高效、安全的公共產品或者服務。

第三十壹條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定期對特許經營項目的設施進行檢修和維護,確保設施正常運行和經營期滿後的資產移交。

第三十二條特許經營者對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負有保密義務,並應當建立和執行相應的保密管理制度。

實施機構、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特許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中知悉的被特許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三條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維護和保養過程中的相關材料歸檔保存。

第三十四條實施機構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嚴格履行相關義務,為特許經營者建設和經營特許經營項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部門調整和責任人變更不影響特許經營協議的履行。

第三十五條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貼的特許經營項目,應當嚴格按照預算法規定,綜合考慮政府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風險,合理確定財政支付總額和年度額度,並與政府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確保資金撥付需要。

第三十六條因法律、行政法規的修改、政策的調整,或者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被特許人提供超出約定的產品或者服務,損害被特許人預期利益的,應當給予被特許人相應補償。

第四章特許經營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在特許經營協議有效期內,協議內容確需變更的,協議各方應當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如果該協議可能對特許經營項目的存續債務產生重大影響,應事先征求債權人的同意。特許經營項目涉及直接融資的,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後確需延長的,經充分評估論證、協商壹致並按照有關規定批準後,可以延長。

第三十八條特許經營期內,因特許經營協議壹方嚴重違約或者不可抗力導致被特許人無法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義務,或者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提前終止協議的,經與債權人協商,可以提前終止協議。

特許經營協議提前終止的,政府應當收回特許經營項目,並根據實際情況和協議約定給予原特許經營者相應補償。

第三十九條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或者提前終止的,協議各方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設施、資料、文件的性能測試、評估、移交、接管和驗收等手續。

第四十條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或者提前終止,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繼續特許經營的,實施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

如果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重新選擇被特許人,在同等條件下,原被特許人將優先獲得特許經營權。

在選定新的特許經營者之前,實施機構和原特許經營者應當制定計劃,確保持續穩定地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護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者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標準、產品或者服務技術規範等有關監管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加強成本監審。

縣級以上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審計。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行政審批項目對特許經營實施監督管理,不得以特許經營為名非法增加行政審批項目或者審批環節。

第四十三條實施機構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定期對特許經營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進行監測和分析,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績效評估,並建立根據績效評估結果和特許經營協議調整價格或財政補貼的機制,確保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實施機構應將公眾意見作為監測分析和績效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四條公眾有權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向有關監管部門投訴,或者向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開特許經營的相關政策措施、特許經營部門協調機制的組成及其職責。

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披露特許經營項目實施計劃、特許經營者選擇、特許經營協議及其變更或終止、項目建設和運營、提供的公共服務標準、監測分析和績效評價、上壹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等相關信息。

特許經營者應當披露相關會計數據、財務核算等相關財務指標,並依法接受年度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特許經營者應當以普遍和非歧視的方式向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服務區域內的所有用戶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不得區別對待新用戶。

第四十七條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應當制定應急預案,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發生後,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確保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正常提供。

第四十八條特許經營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確實無法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的,實施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公共產品或者服務的持續穩定提供。

第六章爭議解決

第四十九條實施機構與被特許人就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壹致的,簽訂補充協議並執行。

第五十條實施機構與被特許人就特許經營協議中的專業技術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共同聘請專家或者第三方機構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並履行。

第五十壹條特許經營者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並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五十二條特許經營協議存續期間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在爭議解決過程中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義務,確保公共產品或者服務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特許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突發環境事件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許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收回特許經營項目,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實施機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幹預特許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特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良行為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統壹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依法曝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並與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涉及國家安全的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特許經營協議的,按照協議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6月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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