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規貸款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1,常規借貸會造成民間借貸的假象。
(1)套路貸的出借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擔保公司、點對點借貸平臺等名義進行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貸款引誘借款人借款,再以“保證金”、“規定”等虛假理由誘導借款人簽訂虛增金額的貸款。壹些常規貸款的出借人還會以借款人之前貸款違約等理由,強迫對方簽訂虛增金額的“借款”協議或相關協議。
(2)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明知有代扣利息,與還款金額不壹致,同時又清楚實際借款金額。所以即使有陰陽合同、虛增借款合同,也是在借款人知道合同條款內容的情況下簽訂的。
即使出借人以“小貸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擔保公司”、“點對點借貸平臺”等名義進行宣傳,引誘借款人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借款,也不能輕易認定出借人構成套路貸犯罪,因為借款人的目的是借款,出借人所說的公司,是否低息、無抵押、無擔保。
2、常規貸款會制造資金跑路等虛假支付事實。
(1)出借人按照虛增的“借款”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借款人賬戶,制造出所有借款已交付給借款人的銀行流水痕跡,然後通過各種手段收回全部或部分資金,但借款人並未實際取得或完全取得“借款”協議及銀行流水所示款項。
對於這種行為,常規貸款的出借人往往會影響、欺騙出借人不斷將收到的款項進行轉賬,導致最終簽訂借款合同,這也說明通過銀行流水收到了貸款,但實際上全部或大部分貸款已經轉入出借人關聯公司的賬戶,真實的貸款金額幾乎為零。這種操作會導致借款人不僅借不到錢,還要背負巨額債務。
(2)在民間借貸中,即使存在借款人將部分資金返還至出借人相關人員賬戶的行為,該行為也是在出借人與借款人事先約定的條件下,基於借款人的意願而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