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公司承接代理賬戶催收債務沒有法律依據,缺乏法律賦予的權限和行政強制力。壹些討債公司采用威脅、恐嚇、哄騙、敲詐等不正當手段,強行向債務人討債,甚至綁架人質,從事暴力等危害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以收取高額報酬。討債公司的存在,不僅擾亂了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秩序,而且危害社會秩序,助長地下非法討債活動,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我國明確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立即停止對公、檢、法、廳機關申請的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的登記註冊;對已經登記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通知其立即停止“討債”業務。
很多人會壹時沖動去借壹大筆錢。當貸款金額超過他們的還款能力時,這些借款人通常會受到催收公司的騷擾。
1.向對方說明妳真的有償還的意願。欠債還錢是理所當然的事。既然當初借款是雙方自願的,那麽償還債務也是借款人的義務。所以,當收到催收公司的騷擾時,大家要做的不僅僅是逃避,而是表現出還款意願,而不是惡意還款。
2.通過協商,請求分期付款或停息等還款方式。還款方式有很多種,債務人可以和催收公司協商還款。壹般情況下,只要態度誠懇,欠款通常可以壹次性、分期償還。
3.如果對方惡意收錢,可以采用全部召回等手段留下證據。如果催收公司真的涉嫌惡意催收,也可以用法律來保護自己。通話過程中,可以通過錄音的方式記錄催收人員的言行,如果有威脅,可以訴至法院。
綜上所述,被催收公司騷擾時最不可取的就是壹味逃避,而是采取積極主動的態度去交涉。
關於聘用收數公司收數的風險,分析如下:
1.債權人與討債公司簽訂的“討債協議”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
2000年,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工商部聯合發布了《取締各類討債公司,嚴厲打擊非法討債活動》的通知,明確將討債公司界定為非法,還將各類以業務咨詢、經濟委托為名的討債公司納入其中。在《通知》中,對非法討債的性質和行為有非常準確的界定。“討債公司承接債務催收業務,不具備法律賦予的權限和強制力。壹般是雇傭下崗、退休等社會閑散人員,通過上門催促、盯梢、跟蹤或損害債務人名譽等方式獲取報酬;有的甚至以威脅、恐嚇、哄騙、敲詐勒索甚至綁架等暴力手段危害債務人人身安全,謀取非法利益。”
雖然目前的“討債公司”普遍打著“業務調查”、“業務咨詢”的牌子,但其本質是從事非法討債活動。因此,雇傭討債公司的雇主與討債公司簽訂的“討債協議”,實質上並不起到任何保護債權人的作用。
2、可能是犯罪共犯,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
債權人基本無法控制討債公司的行為。為了追求自身利益,討債公司很容易采用威脅、騷擾、勒索、綁架等手段來討債。情節嚴重的,通常以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罪名追究這些手段的刑事責任。此時,客戶與討債公司之間可能存在“教唆”關系,進而可能被認定為犯罪行為中的“共犯”,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3.債權失控。
現實中很多債權公司都是空殼公司,討債公司的法人冒充某個地方的身份證。往往是討債公司拿著債權憑證,私下和債務人達成和解並從債務人那裏拿到壹部分錢,然後卷款跑路。債主找到討債公司時,發現樓裏空無壹人。
債權人去找債務人,因為債權憑證已經銷毀或者已經還給債務人,還有壹種情況是討債公司的人向債務人出示債權人的全權委托書。此時,債權人通過法律途徑追討債權就更加困難了。
4.非法取證影響債權實現。
討債公司往往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非法取證的情況,可能會因為訴訟中證據的缺陷而導致原本合法的債權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總之,找討債公司有風險,最好找律師通過法律途徑討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