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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銀行債務的企業類型

第壹,早期逃廢債務

前期逃廢債務行為是指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時發生或存在的銀企雙方的行為。它的形成主要是由於以下兩個原因:

1.企業法人資格不真實,利用有限責任形式掩蓋承擔無限責任,以逃避債務。主要表現為債務人的主體資格不真實。在壹種情況下,個體或私營企業以集體的名義運作,或由虛構的投資者和股東成立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壹旦銀行進行債務回收,企業就會以只承擔有限責任為由與債權人對抗。

還有壹種情況是,不同的法人,幾個品牌,壹個團隊,公司和股東、關聯企業之間的賬目不清,大鍋飯,公司的財產可以隨意從壹個公司轉移到另壹個公司,從而逃避還債的責任。

對於上述逃廢債務行為,筆者認為銀行應積極倡導法人資格否認制度。在訴訟中,要積極準備充分的證據。首先要證明關聯企業和其他名義股東不出資、不經營、不分紅。二是證明企業投資者註冊資本不到位,低於最低註冊資本,或者投資者抽逃出資。通過上述證據,請求人民法院否定其有限責任的法人地位,確認其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者追加其發起人、出資人、關聯企業的連帶責任。

2.貸款行為發生時,企業出具虛假財務報表,惡意促成貸款手續的瑕疵,為無效擔保制造障礙或財產變現困難。

這類常見行為包括:壹是企業在放貸時出具虛假財務報表,惡意制造企業資信良好的表象,以達到評級授信、增加貸款的目的;二是在評估抵押財產時,作虛假估價,或唆使、賄賂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發布虛假市場信息,誤導銀行確定評估價格;三是關聯企業互保。《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和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的擔保無效。由於企業沒有真實反映與擔保企業的關系,不容易界定是否存在股東銀行,導致擔保無效。

對於這種逃廢債務行為,筆者認為銀行人員的主觀因素可以影響風險的產生和防範。如果信貸人員能夠依法完善信貸程序,充分預期風險的後果,風險是可以避免的。同時,相關會計、審計、評估報告應由銀行指定部門出具,銀行與相關金融中介部門應訂立相關合作協議,警示對方出具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

第二,設置逃避債務的訴訟時效障礙

銀行催收逾期貸款時,有些企業會故意拒絕在《逾期貸款通知書》上簽字,以此在訴訟中設置訴訟時效已過的借口。這種逃廢債務的行為並不復雜,但卻是企業常見且成本最低的逃廢債務伎倆。

對於這種行為,只要銀行員工很好的掌握了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知識,壹般不會造成太大的威脅。對於銀行來說,必須主動為訴訟時效的延續創造機會。實踐中,除了常用的貸款催收文書外,還可以通過電報、公證等方式中斷訴訟時效。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視聽資料的合法使用受法律保護。因此,音像資料只要能合法反映收集事實,就是可利用的證據。需要註意的是,在錄音或錄像時,要清楚地表明正在催收哪筆借款、何時到期、借款金額、催收時間、被催收人身份等。,以避免記錄或錄像數據。

第三,利用司法保護逃避債務

主要有以下兩種形式:

1.關聯企業之間的虛假訴訟。由於法院並不主動審查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爭議事實,壹旦壹方提起訴訟,另壹方承認,假訴訟就可以輕松完成。以衡水某支行為例:借款人以自己的在建工程向銀行抵押貸款,承包公司是借款人的隱性關聯企業。銀行貸款發放後,工程公司以拖欠工程款為由,起訴借款人,依法取得抵押房產的優先受償權。判決後,工程公司持判決書到房產部門要求將抵押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分公司知道抵押房產已判給他人。在法院的介入下,工程公司取得了產權證,並與借款人簽訂了租賃協議。

由於銀行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企業之間的關聯性,無法主張權利,導致銀行的抵押權失效。

2.虛假扣押賬戶和財產。債務人與當地法院達成默契,虛假查封資金和財產,以法律規定不得重復查封財產對抗債權人的保全和執行。有些查封行為甚至沒有訴訟背景,其目的只是為了讓企業的財產始終處於受保護狀態。

如果出現這兩種情況,銀行作為債權人,應當借助第三人的參與訴訟,積極申請加入訴訟,直接對抗逃廢債務行為,避免出現保護逃廢債務者的司法結論。同時,要積極行使申訴權和復議權,通過新聞媒體的介入,向人大、政法、紀檢等相關部門反映,尋求進壹步的幫助和支持。另壹方面,債務人的各種來信必須由法律專業人士處理,避免陷入債務人的免責陷阱或怠於行使權利而失去法律保護。

第四,利用政府保護逃避債務

在壹些地方,行政幹預和政府保護是銀行債權實現的最大障礙。據統計,截至2002年6月底,衡水農行近年審結的未結案件中,因行政幹預無法結案的案件占未結案件的17%。其他地區的這壹比例可能更高。

對於此類案件,銀行可以先將此類受保護企業擋在擔保門外,盡量讓借款人抵押其他實物資產或者采用多種擔保方式,為日後債權的實現提供最大的保障。其次,這類案件的執行可以升級到中級法院或者省高院,盡量減少行政幹預的影響。三是發揮各種社會關系的作用,積極協調與政府相關部門的關系,取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5.企業惡意處分抵押財產,逃避債務。

這種情況以機器設備等動產抵押較為常見。雖然法律賦予銀行行使撤銷等手段收回抵押財產的權利,但實踐中難度較大。有些受讓人會善意抗辯,買賣合法有效,銀行也無可奈何。

對於此類行為,銀行應積極收集證據,對於違規操作、不合理分割低價出售、私分、隱瞞、擅自轉移企業財產等形式的逃廢債務行為,應及時行使撤銷權,並依法提起法律訴訟向第三方追償。

六、通過重組逃廢債務

1.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重組類型

(1)企業合並。從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來看,企業合並對債權人的利益影響不大。但如果政府和被兼並企業的主管部門有促進企業重組振興的心理,以傾銷部分債務為條件推進兼並,必然損害債權人利益。

(2)企業是離散的。離散化是企業逃避債務的壹種常見方式。其主要表現是劃定小核算單位,去殼,解散有效資產。根據《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分立後的企業為獨立法人。原企業資格消滅的,只承擔轉讓給該企業的債務,不承擔轉讓給其他分立企業的債務。這種逃廢債務的方式是有風險的,即使債權人認為企業未經其同意而分立,或者根據《公司法》要求通過提供擔保的方式解除分立,實際上也不可能使企業恢復到分立前的狀態。企業分立後,有效資產轉移到新分立的企業,低值資產留給原企業,原企業以停產、撤銷、破產等方式終止經營。這種資產剝離操作模式對銀行的債權損害最大。

(3)拍賣出售。拍賣出售是指企業資產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過評估後有償轉讓給本企業職工或者其他法人、自然人。這是目前常見的產權轉讓改革方式,但在實踐中,其改革性質發生了變化。新企業形式上與原企業無關,沒有出資、控股或業務關系,但實際上往往是利用原企業的資產新成立的。企業債務不隨新企業走,財產表面上由第三方買斷,但往往是不交錢或以極低價格購買,或以第三方對企業的債權抵企業資產而獲得。其本質是壹種零銷售,掛銀行債。

(4)利用債轉股將銀行債權轉為股權。債轉股是減輕企業負擔的免債政策,只在特定範圍和特定條件下適用,而壹些地方政府為了保護企業,要求銀行以債權認購股權。衡水某縣支行所在的政府部門已經有相關思路指導銀行。但由於銀行堅持將銀行貸款直接轉為投資股權,違反了《商業銀行法》中“商業銀行不得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規定,政府只好作罷。

2.通過重組逃避債務的措施

(1)銀行應堅持合並或分立、拍賣出售、債轉股和企業重組的原則。

壹是積極參與重組,落實債務擔保。雖然《公司法》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公司合並或者分立,公司有告知債權人的義務,但未經銀行同意進行重組或者未提供擔保未清償債務的,其重組不予認可。但在實踐中,改制企業往往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改制的,銀行的權利難以實現,尤其是擔保中止。銀行必須將債務擔保問題作為參與重組的重要問題。銀行作為債權人,壹方面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定新設立的企業提供保證人,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董事、股東也可以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債務擔保上,當部分改制企業未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的相關函件,導致債權人追償債務時,擔保人會以《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為由進行抗辯。筆者認為,壹方面,銀行應該以此為鑒,督促債務人在未來的重組中取得擔保人的同意;另壹方面,要積極向擔保人求情。《擔保法》規定的債務轉讓只是以保證人同意的方式(即約定債務的轉讓),而法律規定合並分立後的企業應當承擔原債務(合同法和《民法通則》規定,合並分立後的企業應當承擔原債務,即法定債務轉讓比約定債務轉讓更有效),所以未經保證人同意,企業分立合並後的債務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2)重視資產評估。企業在重組過程中,往往會對企業資產進行虛假評估,以避免債務註銷,要麽向高評估的銀行還債,要麽賣給低評估的關聯方。因此,評估人應由銀行選擇,評估價格應由銀行批準。

(3)加強與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聯系。在改制過程中,要通過政府督促企業落實債務和擔保。如果銀行已經參與了企業改制的過程,應盡量以現金或實物償還部分貸款,以降低風險。

(4)根據企業改制的不同情況,靈活運用法律法規主張權利。企業變更法人單位或名稱時,不影響企業繼續承擔原債務;老企業改組為新企業或分立為小核算單位而分立時,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由新組建的企業按有效資產的實際分割比例分擔和清償老企業的銀行貸款責任,分立後的所有企業承擔債務償還的連帶責任;企業合並時,被合並企業的債務由被合並企業承擔;對改制企業遺留的債務,當事人已約定新債務人的,經債權人同意,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對於未經債權人同意,但新債務人有足夠能力清償債務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法院提出確認新債務人承擔債務。

7.通過破產逃避浪費。

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

1.在政府的支持下,運用特定的債務豁免政策來逃避債務。國務院制定政策,破產企業在清償債務前,應當從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優先安置職工。但該政策僅針對試點城市,並不普遍適用。但很多非試點城市的企業也強行套用這壹政策,政府破產前財產基本以安置職工的名義留在企業。

2.在破產程序中低估資產、低價出售或增加破產費用。根據負債的多少,減少小資產的價值,從而減少銀行賠償的金額。

3.已進入訴訟或執行案件的,由破產中止訴訟和執行。無抵押的金融機構,企業債權按比例支付,還款率低。

對於利用破產惡意逃避銀行債務的企業,銀行可以采取以下對策:壹是對於有破產跡象的企業,銀行要和企業搶時間,快速投訴,堅決執行。在訴訟中,可以對這類企業采取支付令,加快訴訟進程。在執行過程中,要註意要求法院出具執行終結裁定書或案件執行證明書,以抗辯法院訴訟或中止執行的有關規定。二、適用2002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文件,及時主張權利。

該規定明確,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破產,法院不予受理;債權人有權申請撤銷清算組作出的不利於債權人的決議;保證人破產的,保證人應當將該案件作為來自債務人的債務糾紛案件繼續審理。因此,銀行應認真學習司法解釋,運用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積極維護債權。

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定義是指企業為實現不履行或少履行對銀行的債務而采取的各種違法行為。需要強調的是,企業逃廢銀行債務:壹是企業逃廢銀行債務有主觀故意。是企業采取各種非法手段使自己不履行或少履行,即企業有逃避銀行依法對其債權的主張或使銀行債權失效的故意。

第二,葉盛逃避銀行債務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企業減少或消失自己的財產,使其無財產或財產不足以執行;第二,企業通過自己的行為使銀行的債權在法律上失去強制執行的基礎。如果單純因為銀行或銀行工作人員自身的失誤導致銀行的債權不能實現,就不能稱之為奇亞逃廢銀行債務。

第三,企業逃廢銀行債務是違法的。按照法律和合同約定,企業應積極履行對銀行的義務。企業不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償還債務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第四,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主體是企業,有時還有政府、法院、中介機構、銀行工作人員等的責任。

第五,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不是以實際逃廢銀行債務的目的是否達到為前提,而是壹種單方面的行為,是壹個從策劃、實施到實現的復雜過程,有時甚至會持續很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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