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采礦權抵押是指探礦權、采礦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探礦權、采礦權在不轉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以探礦權、采礦權作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探礦權、采礦權為抵押物。
在探礦權、采礦權抵押中應註意以下事項:
1.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的,抵押人應委托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
2.探礦權、采礦權設定抵押,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持抵
押合同和探礦權、采礦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探礦權、采礦權抵押關系解除後20日內,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3.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申請實現抵押權,並從處置的探礦權、采礦權,所得中依法受償。新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當事人應依法辦理探礦權、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
4.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債務人承擔
采礦權抵押備案登記審批
法定依據
1、《礦產資源法》
2、《擔保法》
3、《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條)
4、《礦產資源實施細則》
5、《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6、《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7、《河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辦理程序
1、申請人提出申請
2、審批大廳接受申請、登記、受理、審查
3、主辦處室審查申報資料
4、承辦人提出審查意見
5、審查、復核
6、局領導簽批
7、向申請人發準予備案通知書
8、備案登記、發備案意見書
申報材料
1、抵押備案申請;
2、由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的采礦權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3、由采礦登記機關出具的抵押申請人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及采礦權價款的證明材料;
4、由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機關有關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情況原證明材料;
5、由資源稅征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
6、在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內的采礦權,由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出具的礦權價值的證明材料
7、國有資產部門批準抵押的文件;
8、抵押合同;
9、采礦許可證正本復印件。
辦理時限
從接到申請之日算起 40 個工作日(節假日除外)內辦理
收費標準 無
采礦權抵押權如何才能實現
案例:某礦山企業,2003年為盤活資金以該企業銅礦采礦權為抵押向銀行貸款,由於銀行是第壹次辦理此類抵押物貸款,因此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審查,後銀行在審查采礦許可證時發現該采礦權已經被出租給另壹家企業開采,故拒絕了該企業的貸款申請。
壹年後,該企業又以同壹采礦權為抵押向另壹家銀行貸款,並聲明該采礦權出租期滿,出租合同已經解除,銀行經審查發現該企業聲明屬實,按規定為其辦理了貸款。
2005年,礦山企業因經營不善無力按時還款,銀行在準備實現抵押權前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咨詢時發現受讓采礦權方必須具有相關條件和資質,對如何實現抵押權產生了疑問,現提出以下問題。
1、采礦權能否抵押,在抵押時,有何特別要求?已經出租的采礦權能否設置抵押權。
2、銀行如何才能實現抵押權。
分析: 2000年10月31日國土資源部發布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第55條規定:“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以礦業權作為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礦業權為抵押物”。由此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礦業權,即探礦權、采礦權是可以抵押的。在探礦權、采礦權抵押中應註意以下事項:
(壹)必須符合《擔保法》相關規定,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采礦權屬無爭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的,抵押人應委托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
(三)探礦權、采礦權設定抵押,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探礦權、采礦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探礦權、采礦權抵押關系解除後20日內,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四)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債務人承擔。該企業第壹次申請抵押貸款時,銀行以采礦權被出租而拒絕貸款的理由是正確的,《暫行規定》第50條明確規定: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出售、合資、合作、上市和設定抵押。采礦權設置抵押權後實現抵押權時確實面臨壹個比較特殊的問題,那就是采礦權受讓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采礦權抵押權實現實際上就是壹個采礦權轉讓的行為,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這個條件中就包括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以及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準文件等。這對於專營金融業務的銀行來說顯然是不符合條件的,銀行不能直接成為采礦權的受讓人,只能是在申請實現抵押權時委托法院或其他拍賣單位對采礦權進行處置,轉讓給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主體後,從處置的采礦權所得中依法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