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發布《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保證的通知》(以下稱《通知》)。《通知》提出,太原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合作,為其購房業主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階段性擔保的,不再收取擔保保證金。同時,該《通知》還對“代償公積金逾期貸款”相關事項做出詳細說明。
《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關於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保證的通知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了進壹步優化房地產業營商環境推動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保證方式,根據省住建廳《關於進壹步促進全省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晉建房字[2021]103號),現將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壹、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合作,為其購房業主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階段性擔保的,不再收取擔保保證金。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其購房業主提供擔保的,需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主動與公積金中心協商確定作為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代償公積金逾期貸款”額度,並簽訂《階段性保證合作協議書》。
三、“代償公積金逾期貸款”金額從公積金管理中心支付到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中扣留。
四、“代償公積金逾期貸款”金額管理期限從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公積金中心簽署《階段性保證合作協議書》後,且公積金中心為其購房業主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之日起。至公積金貸款對應的不動產抵押登記證明辦結之日終止。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所保借款人有違約的,公積金中心可按照《階段性保證合作協議書》約定條款中委托市房產管理局使用“代償公積金逾期貸款”金額辦理公積金貸款代償,不足部分由開發企業與公積金管理中心協商解決。
六、本通知從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之前與公積金中心簽署合作協議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由雙方協商進行調整。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太原市房產管理局
21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