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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商務局和教育局壹樣嗎?

蚌埠市商務局和教育局不壹樣。

蚌埠市人事局,前身為蚌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其職責基本如下:

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擬定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工作,建立完善統壹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網絡和信息服務體系。

(二)制定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辦法並實施監管,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區就業促進工作,擬定全區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體系;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建立統籌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體系;按照規定承擔高校畢業生接收工作,落實相關人員調配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人才的培訓和激勵措施,促進人力資源開發利用。

(四)負責全區就業和失業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擬定全區經濟結構調整中勞動者安置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保持全區就業形勢穩定。

(五)建立覆蓋全區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六)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機制;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執行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工資指導線的相關政策,在勞動力市場公布工資指導價。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全區事業單位和機關人事管理辦法;參與全區人才管理和高層次人才的引進、選拔和培養;制定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條例;負責全區職稱改革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全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落實全區企業解困穩定軍轉幹部政策;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九)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負責政府獎勵,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區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壹)執行有關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協調和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

(十二)負責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辦區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教育局的基本職責如下:

教育局的主要職責

(壹)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全市教育的地方性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研究全市教育發展的戰略思路,統籌規劃、協調和指導全市教育體制和辦學體制的改革;研究制定全市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綜合管理全市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掃盲工作;負責全市普通高中、職業中學和城市初級中學的設立和變更;負責市區初中、普通高中、職業高中、職業中專的招生和學籍管理;負責教育督導、評估和檢查。

(四)統籌管理本部門的教育經費;對市財政預算內的教育經費預算方案提出建議;負責統籌管理省、市撥付的教育經費,歸口管理國外和境外對我市的教育援助和貸款;配合市財政部門對市屬高校財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組織協調學校教育經費的審計和監督。

(五)綜合管理全市教育系統的勞動人事工作,配合市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學校(單位)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意見;組織和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實施教師資格證書制度和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統籌規劃和指導除部屬和省屬高校以外的其他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指導教育和人事制度改革;負責全市中小學高、中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

(六)歸口管理全市學歷教育和社會力量辦學,負責市屬成人中等學校的設立、撤銷和更名,社會力量辦學的設立和變更審批。

(七)規劃和指導全市中小學及相關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指導各級學校的德育、體育、藝術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國防教育。

(八)主管全市師範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負責起草職業中專、普通高中、職業高中和師範學校的招生計劃和招生工作;負責全市自學考試。

(九)指導校辦產業工作,協調指導局直屬高校和學校的後勤和後勤改革及保障工作;指導組織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研究會等。

(十)負責直屬學校(單位)的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規劃和指導學校精神文明建設;指導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的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省委教育工委做好高校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穩定工作。

(十壹)配合市委組織部做好學校(單位)幹部的考察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分管局機關幹部的檢查和管理。

(十二)在市紀委(監察局)的領導下,做好高校和局機關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十三)負責各級工會和學校的工作,指導中小學共青團、統戰和知識分子工作。(十四)統籌管理和指導協調全市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全市語言文字的規範化工作,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應用;負責普通話推廣和普通話水平測試。

(十五)歸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統對外交流工作;負責全市學校聘請外籍教師和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港澳臺學生的資格審核工作。(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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