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貸款擔保可分為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不同形式的擔保人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不同。
1、壹般擔保人:
如果在和住房管理公積金簽訂擔保合同時,沒有約定連帶擔保責任,這種就是壹般擔保。
壹旦貸款人出現違約,或者欠款不還,甚至是跑路失聯,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中心會讓擔保人協助聯系貸款人,讓其還款。而不會讓擔保人給貸款人還款的,不過可能會影響擔保人的信用。
2、連帶責任擔保人:
如果擔保人在簽訂擔保合同時,約定的是連帶擔保責任,這就會有壹定的風險,主要分為兩個方面:
1)貸款人逾期不還款,擔保人按照連帶責任為貸款人還款,要是貸款人不幸身亡,那麽這筆貸款就會全部落到擔保人身上,要是不還款,嚴重的話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2)貸款人的負債也會計入擔保人的負債中,會影響擔保人辦理銀行業務的額度。
總之,作為公積金貸款擔保人,是會有壹定的風險的,所以不要輕易給人擔保,如果要擔保也壹定要了解清楚被擔保人的信用狀況和經濟還款能力再做決定。做擔保後,可以從自己的征信報告上了解貸款的還款情況。
3、貸款擔保人要承擔代替借款人償還借款及利息的風險。
擔保責任按以下方式承擔:
1)擔保人提供抵押物擔保的,在債務人不能於清償借款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該抵押物的變現價值優先獲得清償。
2)貸款人提供保證擔保的,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借款時,擔保人負有代為向債權人清償的責任。這種情況下,擔保人的所有財產都應當用於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人的責任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