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生產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工資、直接材料費、其他直接支出、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水資源費等制造費用。供水生產成本是指為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經營而發生的合理的銷售成本、管理成本和財務成本。
利潤是指供水經營者從事正常供水生產經營的合理收入,按照凈資產利潤率核定。
稅費是指供水經營者根據國家稅法規定應繳納的、可計入水價的稅費。第五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統壹政策和分級管理模式,根據不同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政府鼓勵的民營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政府制定。第二章水價核定原則和方法第六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並根據供水成本、費用和市場供求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第七條同壹供水區域內工程條件、地理環境和水資源條件相似的水利工程,應當按區域統壹審批。供水區域的具體範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商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其他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單項工程核定。第八條水利工程的資產、成本和費用應當按照供水、發電、防洪等不同用途分類合理分配和補償。水利工程供水分攤的成本和費用由供水價格補償。具體分配和核算辦法,按國務院財政、價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貸款和債券建設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價格應當使供水經營者在運營期內有能力補償成本和費用、償還貸款和債券本息並獲得合理利潤。運營期是指供水工程的經濟生命周期,按照國家財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分類折舊年限加權平均確定。第十條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用水戶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實行分類定價。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供水對象分為農業水價和非農業水價。農業用水是指水利工程直接供給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和水產養殖的用水;非農業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應的工業、自來水廠、水電等用水。
農業水價按照補償供水生產成本和費用的原則核定,不含利潤和稅金。在補償供水生產成本和費用並依法納稅的基礎上,按供水凈資產計算非農業用水價格,利潤率按國內商業銀行長期貸款利率加2至3個百分點確定。第十壹條水利工程發電後用於水力發電和其他盈利性用途的水價(元/立方米)按照水電站所在地電網銷售電價(元/千瓦時)的0.8%確定,發電後其他水價按照低於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標準確定。僅用於水力發電的水利工程水價(元/立方米)按用水水電站所在地電網銷售電價(元/千瓦時)的1.6% ~ 2.4%核定。
對利用同壹水利工程供水發電的梯級水電站,第壹級水價按上述原則核定,第二級及以下水價逐步降低。第十二條在特殊情況下,死庫容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可按正常供水價格的2至3倍核定。第三章水價體系第十三條水利工程供水逐步實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具體實施範圍和步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基本水價按照補償直接工資、管理費和50%供水折舊費和修理費的原則核定。
計量水價按照補償水資源費、材料費和基本水價以外的其他成本費用,並計入規定的利稅的原則核定。第十四條各類用水實行定額管理,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超定額加價的辦法由有管理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十五條水利工程供水水源受季節影響較大的,供水價格可實行高、淡季水價或季節性浮動價格。第四章管理權限第十六條直轄市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