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規定合同必須進行公證才具有法律的效力,依法簽訂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是《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合同都有效力。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效力要高於沒有經過公證的。
擴展資料:
壹、合同成立的相關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也就是說,只要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則具有法律效力,不壹定要去公證。
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經當事人協商壹致,並簽字蓋章的即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辦理公證手續。
但是,如果雙方協商需要辦理公證後,合同才生效的,按雙方的約定處理。
協議只要雙方沒有違背國家法律法規,並且意思表達明確真實就是有效的。只是說,公證是增加協議效力的,經過公證的協議效力要高於沒有經過公證的。
二、(合同無效的判定)
1、顯示公平的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這種明顯免除自己責任或明顯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免責條款,造成了當事人事實上的訴訟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明顯失去公正即顯示公平,必須確認無效。
2、以各種方式、手段訂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無效。
壹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惡意串通或以合法的形式掩飾非法目的,訂立合同中設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屬無效。
3、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未向對方當事人提醒註意和詳細說明的無效。
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出於保護其自身利益的目的,而設立壹些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簽約時既不向對方當事人提醒,也不向對方當事人做出任何說明,致使對方當事人要麽懵懂簽約,要麽被迫接受其條款,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在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提醒合同中所約定的關於免除自身責任的有關條款,並對此條款的本義作出詳細說明,在得到對方當事人的認可後方能生效。
4、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無效。
對於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並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壹方當事人對另壹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那麽無異於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這種形式合法地對另壹方當事人的生命進行摧殘,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相違背,並且這種免責條款也是與另壹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所以必須加以禁止。
從國家法律對於人身侵害的制裁具體考量。人身傷害之責任亦不能是先約定免除。侵害人身權的行為不僅應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否定,更是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此種制裁在民事領域內不是以人身懲罰為原則,而是以強制分割方法,真實支付賠償為手段,若允許事先免除人身傷害的責任,則無法使被侵害人得到應有的賠償,使行為人得到應用的懲罰,使法律失去其應用的效用。
關於人身傷害的不能免責,應是絕對的,並無輕重之分。實踐中此類免責條款常以以下四種形式出現:
(1)全部免責。即當事人事先約定未來的受害人放棄將來對應承擔責任方提出任何賠償的請求。此種免責條款在雇工合同中最為普遍。
(2)限制責任條款。即當事人事先約定將來的人身傷害賠償以特定方式計算或不超過壹定數額的有限賠償。當前醫療合同中常用此類條款。
(3)限制請求期限的條款。即事先約定將來的受害人須在壹定期限內提出人身損害的賠償請求,逾期不再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此種免責條款不以直接免除責任為表象,而以限制請求期限約束當事人的請求權,借此逃避法律的規制。
(4)設立固定賠償金額或模式。即事先約定在發生人身傷害時,應承擔責任方以壹筆固定金額的款項作為賠償,不足部分則予以免除或以壹種固定的模式進行賠償,而不按相關法律規定據實賠償。
5、因故意、重大過失致使他人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他人的財產損失的責任不能事先約定免除。該項規定系由過錯程度控制免責條款的效力。
從過錯程度看,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責任是否允許事先約定免除,與國家對違法行為否定性評價機制有關,無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是觸及了社會壹般道德範疇,還是屬於違法範圍,均應遭受否定性的評價,屬於國家、社會所抑制的範疇。
當然對於因壹般輕微過失而造成的損害,則同樣應受到否定性評價,但因其對社會秩序、社會以公***利益危害不大,因而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調。
三、公證處可辦理的業務:
各類融資合同,包括各類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貸款合同、信托貸款合同等各類貸款合同,票據承兌協議等各類票據融資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開立信用證合同,信用卡融資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約及各類分期付款合同)。
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各種借據、欠單;債務重組合同、還款(物)協議、還款承諾;各類擔保合同、保函;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等。
公證機構可以辦理與公證有關的法律事務包括:代辦認證事務、代辦登記;遺產的清點、財產物品清點,樣品封存等。
四、十類事項應當辦理公證:
1、國有企業改制中涉及的企業兼並、轉讓、股權變更合同;
2、以國有資產提供擔保的合同;
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活動及合同的簽訂;
4、全部使用或者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采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及合同的簽訂;
5、城市供水、供熱、供氣、公***交通、汙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合同;
6、依法強制拆遷過程中所涉及的證據保全;
7、征地拆遷過程中所涉及的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和證據保全;
8、房屋拆遷征收管理部門代管房屋的拆遷征收補償協議、安置協議和證據保全;
9、依法向社會公開發行的獎券、彩票的開獎;
10、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公證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