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維修基金的出借條件:
1.維修項目屬於維修資金範圍,已超過保修期。
2.本物業區域已開設維修基金賬戶,賬戶內有余額。余額不足或業主未在收費範圍內交存維修資金的,申請人已明確不足部分或補充方案的承擔人,並承諾落實到位。
3.符合上述條件,且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以下簡稱“雙三分之二”)的業主表決通過(緊急維修除外),可以申請動用維修資金。
二、房屋維修資金使用的詳細程序:
1.申請人向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申報維修項目,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組織現場勘查,確認是否屬於維修資金範圍,明確維修資金的範圍和撥付方式;
2.屬於維修資金使用範圍的,申請人應當提出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維修計劃、工程預算、維修資金撥付範圍和撥付方式、工程組織實施方式等。),編制維修費用分攤清單,征求相關受益業主意見,維修資金分攤範圍內的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三分之二以上業主書面簽字認可;
3、申請人持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征求業主意見等相關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商品房、非住宅的業主應當按照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