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核心原則將“關聯方”定義為“同壹借款人或壹組關聯借款人”,並要求“銀行或銀行集團對同壹借款人或壹組關聯借款人的貸款不得超過其資本的25%,超過壹定比例(如65,438+00%其資本)的貸款應通知監管部門。”根據美國法律,“同壹借款人或壹組相關借款人”有兩種含義:(1)兩個或兩個以上借款人從事同壹投資或經營活動的,視為同壹借款人;(2)借款人的借款能夠直接使第三人受益的,該借款人和該第三人視為同壹借款人;美國聯邦政府規定,銀行和金融機構不得向關聯方提供優惠貸款,對關聯方的單筆貸款不得超過其資本的15%,對關聯方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總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貨幣與外匯事務部建議,各國銀行和金融機構不得向關聯方提供優惠貸款,對關聯方的單筆貸款不得超過其資本的65,438+05%-25%,對關聯方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總額。歐盟規定,歐盟國家的銀行和金融機構對關聯方的貸款不得超過其資本的20%。
中國及香港法律對關聯方的定義及貸款額度的規定分為兩種情況:第壹種情況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為同壹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人為同壹人,這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視為關聯方;對上述關聯方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本行資本的25%。在第二種情況下,董事、董事親屬、銀行信貸委員會成員及其親屬、控制者或少數股東;向上述關聯方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單筆無擔保貸款總額不得超過65,438+0萬港元或本行資本的5%;向所有關聯方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無擔保貸款總額不超過本行資本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