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時,必須註意以下事項:
(1)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必須是為“抵押人取得在建工程建設資金的貸款”提供擔保,貸款的用途必須明確為“用於工程建設”。
(2)在建工程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必須是同壹人,在建工程不得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3)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權人應為具有金融許可的機構(壹般為銀行),並監督貸款的使用。
(4)在建工程抵押的標的物應當是在建工程已完工的部分,未完工部分不得設立抵押。因此,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必須實地查驗,並做相應記錄。
2.在建工程抵押需要辦理什麽手續?有哪些註意事項?
程序
在建工程(開發項目)抵押權設定登記
1,抵押登記申請表;
2.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校對原件),其他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校對原件);
3.抵押合同和主債權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校對原件),以及土地權屬證書;已取得預售許可的,須先辦理停售手續;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圖)原件;
6、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校對原件)(項目投資額小於30萬元或建築面積小於300平方米);
7.抵押人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資企業的,須提交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董事簽字)並加蓋公章;抵押人為集體企業的,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並加蓋公章;
8、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批文;
9.監理公司出具的形象進度證明;
10,房產測繪部門出具的預測繪圖成果書;
11.(專項)保障性住房等不動產的,應當提供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材料;
12.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法定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實際承諾時限:7個工作日。
在建工程不得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也就是說如果要使用在建工程抵押貸款,需要保證抵押人和債務人為同壹人,而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為了擔保能夠獲得在建工程繼續建設資金的貸款。在建工程用於非法擔保的,已成立的債務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註意事項如下:
1.在建項目可以擔保第三方嗎?
除了余額的價值與在建項目的抵押風險有關之外,在建項目能否順利完工主要取決於貸款的真實用途和借款人的信用問題。
在建工程抵押主要是為後續在建工程籌集資金。所以借款人壹般是抵押人,即借款人要以自己的在建工程作為抵押擔保。第三方抵押擔保是指借款人以抵押人的在建工程作為抵押擔保。如果借款人和抵押人不是同壹主體,借款人所借的貸款很可能是借款人自己使用,不能用於抵押人繼續建設的項目。這種第三方擔保顯然不利於保證在建工程按時完工。
2.在建工程抵押主體有限制嗎?
在建工程抵押人可以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也可以向私人或非金融機構借款,只要借款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
3.在建工程抵押的標的物應當是在建工程已完工的部分,未完工部分不得設立抵押。因此,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必須實地查驗,並做相應記錄。
4.在建工程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必須是同壹人,在建工程不得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3.在建工程抵押需要辦理什麽手續?有哪些註意事項?
額
4.在建工程抵押需要辦理什麽手續?有哪些註意事項?
核對項目的使用權證書、施工許可證、施工合同,並存檔備查。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到當地國土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如果妳有任何進壹步的問題,請打電話。